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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2-0309003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2年03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09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2)第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余海莲等4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余海莲,女,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2年2月5日下午16:00分左右,在云南东骏药业楚雄分公司粮贸大厦店上班期间,门店装饰吊顶石膏不慎掉落,砸在余海莲头部,导致头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宦祥林,男,楚雄州百草岭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2月10日下午16:00分左右,在楚雄州百草岭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处理车间内进行离心机拆卸工作、搬运设备时,不慎扭到腰部,导致急性腰扭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林丽媛,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雄宝酒店)员工。2022年2月22日中午12:30分左右,在雄宝酒店潮香园门口铺地床单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膝关节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廖兴,男,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车队职工。2022年2月8日经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车队派遣,驾驶员廖兴驾车与单位同事一起到大姚高速路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现场开展调查工作。上午10:40分左右,廖兴参与测绘分院项目组外业调查,在行走至大姚段6#弃土场边坡,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左肩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8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 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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