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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1-1029005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9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1)第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吴平 等9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吴平,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销售分公司员工。2021年3月4日早8:06分左右,在打扫加油站楼道台阶时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如焕,女,云南铭鼎药业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3月9日10:30分左右在生产车间操作设备时,被掉落的机器板砸伤左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正功,男,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2021年3月3日12:25分左右在对中山镇大自雄村委会10KV大自雄线44—60号杆段线路通道进行清理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志刚,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2021年2月23日在吕合镇白依村委会做用户表箱移表工作时不慎踩空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劲超,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市城管局)。2021年2月27日16:30分左右在进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中不慎被钉子扎伤右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董思明,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28日凌晨2:30左右在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视同为工伤。

7、孙开兰,女,楚雄州精神病医院职工。2021年3月4日16:00左右在追赶病人的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佳翠,女,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2月22日15:20分在上班期间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郭佳丽,女,云南铖银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2月7日上午10:56分左右,在上班地楚雄市疾控中心下楼梯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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