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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82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1年06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登记和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是确保应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险登记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缴费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银行账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为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定期向个人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商、税务等部门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也是维护养老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向其职工告知本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在单位办理招聘职工和辞退职工手续时,也应向应聘人员或被辞退人员出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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