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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819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1年06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特殊慢性病的申报审批及费用报销流程

1、申报审批

   (1)患有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家属到单位领取《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州医院、州中医院、州保健院、州疾控中心、州第二人民医院)相关科室作检查、诊断(检查、诊断结果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签字和加盖医院的业务章方能生效);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驻地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检查诊断结果。

    (2)交审批表时,同时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检查或化验结果(如检查、化验报告单、出院证等复印件)。

    (3)医保中心每月月底根据参保人员的申报,集中讨论审批一次。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审批实行每二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经复审后符合准入标准的可继续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经复审核实后,原批准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不符合准入标准或已治愈的参保人员,停止享受门诊待遇;不申报复审的,终止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不予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2、就诊管理

(1)经批准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楚雄州辖区内工作或居住的,须在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情况须到州外就诊的,必须向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报销相关医药费用。

(2)异地安置在州外、长期与子女居住的退休人员或长期在州外工作的在职职工,须通过单位向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就近选择1-3所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认可后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方可报销。

(3)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可凭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医保中心确定的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药店购买处方开具的药品。

(4)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报销范围仅限于治疗批准病种的药品、治疗项目以及必须的本病检查。

(5)特殊病、慢性病每次处方服药量为原则上为1个月,精神病患者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种药品前后两次处方间隔时间与处方服药量须保持一致,如前一次处方日期与后一次处方日期之间的用药量出现重复,重复部分的费用不予报销。

(6)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用药限于西药和中成药。

(7)定点医疗机构须按《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书写处方,需写明病种、药品规格、数量、单价、用法等,特别不允许书写自服、自用等。

3、费用报销

(1)经批准的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除肾衰竭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外,每年报销一次。报销时每张发票须附处方、收费清单,检查费、化验费须提供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

(2)经批准的慢性病患者年度内(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未住院,上半年批准的特、慢病患者,其门诊费用在3000元以内审核报销,下半年批准的在1500元以内审核报销。

(3)经批准的慢性病患者门诊费用统一由单位收齐资料于当年的12月26日至次年1月15日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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