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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81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1年06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医疗保险政策解答之四

    12、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地区与医保经办机构计算机联网运行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回单位签字盖章(灵活就业人员到医保中心盖章)后,凭医疗保险IC卡和医保手册,直接办理入院手续。医疗终结,属个人承担部分,由患者向医院全额结清后即可出院;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13、楚雄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如何确定?

    楚雄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职职工自付比例为15%;退休人员自付比例为10%。参保人员住院在住院期间,使用属《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标注“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发生属《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标注的“部分支付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使用一次性收费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国产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使用一次性收费单价在2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进口或合资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6%;使用一次性收费单价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的进口或合资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44%;使用一次性收费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进口或合资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52%。

    14、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转院须坚持逐级转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由治疗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科主任提出意见、院领导签字、医院盖章),到医保中心备案并换取转院介绍信。转院介绍信开具后,须及时到转入医院医保办办理入院手续,从转出医院到转入医院时间间隔超过15日入院的按第二次住院计算起付金。

    转往昆明地区治疗的,限于以下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四十三医院)、云南肾脏病医院。特殊病例经医保中心批准到指定的其它医疗机构治疗。

    15、转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转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按楚雄州相关医保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报销。转往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个人自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转院患者住院期间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须办理审批手续,做器官移植、人工器官置换、体内置放材料的,术前须报医保中心备案;因治疗医院无条件或设备需到其它医院作检查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报销时须附相应的检查报告单。

    转院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要另行审批,并按第二次住院计算起付金。患者在本年12月25日前不能出院的,须在12月25日做医疗费用中期结算。

    转院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以下资料:医保IC卡和手册、转院介绍信、医疗费收费收据、出院证或死亡证明书、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和汇总清单、特检特治审批表、特殊检查或化验报告单。同时在交资料前须复印至少1份备用,资料交医保中心后一律不外借。

    16、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诊,报销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转诊仅限于住院期间因治疗医院无相应的设备或技术方可办理。转诊须由科主任提出意见,院领导签字,医院盖章,并经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原则上先审批后转诊。

    转诊医疗费报销须提供转诊介绍信、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检查和化验报告单。非住院期间的门诊检查、化验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除外)。

    17、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哪些费用?

    根据《楚雄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楚雄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下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超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范围的医疗费。

   (2)超出《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

   (3)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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