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5) 第1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余新等26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余新,男,楚雄州人民医院医生,2015年8月19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被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超,男,楚雄州人民医院医生,2015年8月19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被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周国翠,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雄宝酒店工作,2015年8月8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工作中被掉下的水泥块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施怡磊,女,共青团姚安县委副书记,2015年7月21日下午17时40左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毕从斌,姚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15年6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在端午节值班期间突发疾病,当日18时4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6、王言才,男,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8月2日下午18时左右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白家明,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采掘工,2015年8月22日晚22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正云,男,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楚雄市分公司职工,2015年8月1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赵晓荣,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28日下午 15时左右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金建兰,女,大姚县园林管理所所长,2015年7月31日下午15时左右因工外出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鹿守新,男,云南大姚机械配件厂职工,2015年8月7日中午13时左右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永培翠,女,大姚县财政局职工,2015年8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在参加州财政系统第十三届“财政杯”篮球训练时跌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杨红军,男,大姚县石羊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8月20日晚20时15分因工外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施祥,男,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双柏支公司职工,2015年6月24日下乡期间食用老鼠啃咬过的不洁食品后出现不适症状、7月12日入院治疗、7月15日确诊为流行性出血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陈华平,男,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8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因工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李源,男,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外出抄水表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张晓丽,女,牟定县华汇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职工,2015年8月29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公司院内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高荣刚,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21日经云南省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刘利波,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20日经云南省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普连友,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21日经云南省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王继武,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20日经云南省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罗向洋,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1日经云南省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周明峰,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27日晚24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李发林,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21日上午09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李荣学,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9月2日经云南省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李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16日中午13时25分左右在井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