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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5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0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14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樊建忠等4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樊建忠,男,云南省楚雄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任保安员,负责自助银行网点安全巡查,2015年4月21日晚21时20分许在巡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5年6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胡加洪,男,禄丰县和平镇大德白云石厂一分厂职工,2014年5月14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金荣,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13日下午18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当晚22时59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4、腾泽洪,男,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猫街村委会党总支书记),2015年6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到养殖场做群众工作期间突发疾病,2015年6月10日晚20时57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5、李良,男,大姚县司法局职工,2015年4月13日下午18时左右在矫正基地办公室关窗户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张毅忠,男,民惠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4月27日上午11时06分陪同委托人到景洪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建荣,男,云南省武定县金星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2015年4月27日上午11时06分驾车送公司领导及律师到景洪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王嘉亮,男,云南省武定县金星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27日上午11时06分到景洪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马恒光,男,武定县全兴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5日凌晨00时47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苏丽华,女,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2015年4月10日上午11时18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卜维进,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26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家德,男,牟定家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油站站长,2015年6月8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英伟,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6月2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汪学志,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6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范光银,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6月14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邱桂,男,楚雄州林业调查规划院职工,2015年6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到牟定进行外业调查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苏樊燿,男, 大姚县公安局辅警,2015年5月18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在训练过程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开贵,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紫溪镇正兴烟叶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2015年6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到烟田检查烤烟揭膜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鲁艳梅,女,中石油云南楚雄销售公司职工,2015年5月6日上午07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倪丽琼,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5年5月25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丁丽萍,女,云南壹站通传媒有限公司中共,2015年5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到楚雄开发区管委会送材料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付俊,男,楚雄和瑞祥食品有限怎公司职工,2015年5月11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当日19时3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23、方学媛,女,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8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和同事到楚雄州幼儿园送货过程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张天银,男,楚雄市鸿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猪肉销售员,2015年6月8日上午07时30分左右在鸿福楚雄一中店门口下猪肉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谢兆云,男,云南省楚雄龙江中学教师,2015年6月5日上午07时35分左右在参加由学校工会组织的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李兴明,男,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镇长,2015年6月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到紫溪镇箐上村委会宋村“美丽乡村”项目工地检查工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陈宗仁,男,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镇纪委副书记、箐上村委会党总支书记,2015年5月28日下午16时左右在做坝塘承租人思想工作过程中被当事人用锄头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代云波,男,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水质检测中心检验员,2015年6月8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和同事外出采集水样过程中因为天热高温突发晕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姚翠仙,女,双柏县宏光木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19日上午09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周永华,男,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分公司员工,2015年5月23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何开忠,男,南华供电有限公司兔街供电所员工,2015年5月3日上午08时50时左右到兔街村委会大石房村用户家查看用电故障途中因驾驶摩托操作不当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李光华,男,南华松香厂员工,2015年5月17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梅家明,男,云南悦欣建材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6月2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毛庆平,男,南华县意和砂场职工,2015年5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周开寿,男,南华县龙川镇蟠龙梨树箐石场职工,2015年5月16日下午17时2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郑国民,男,禄丰圆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30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王雪梅,女,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3日上午08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骆云勇,男,禄丰公路管理段职工,2015年5月24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超限流动点执勤时被一辆大货车驾驶员推翻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陈祖华,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6月6日上午08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陈春营,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余志峰,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29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刘建明,男,云南百丝佳化纤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6日上午07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刘祖华,男,禄丰县恐龙山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6月8日上午11时左右在监管工地施工情况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梁平珍,女,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2015年6月8日下午18时15分驾驶云E08810电动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鲁云峰,男,禄丰云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7日晚23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付保华,男,元谋万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机修工,2015年6月5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石天贵,男,南华县华鑫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商场保安,2015年5月20日中午13时20时左右,商场发生持枪抢劫金柜案,石天贵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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