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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16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5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高学才等 20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高学才,男,楚雄盛世舒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保员。2016年5月31日上午10:30分左右在进行消防练习时左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石兆雄,男,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筑路工。2016年5月26日在对道路施工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夏晓琼,女,牟定县茅阳第一小学教师。2016年5月30日上午8:30左右,参加升旗仪式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陈继勇,男,牟定县坝区联合灌溉管理委员会丰乐水库管理员。2016年5月19日下午16:20左右,检查防水沟渠时扭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理忠,男,云南牟定兴宏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碎石工. 2009年8月至今杨理忠一直在云南牟定兴宏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从事碎矿石工作,由于长期接触粉尘,2016年5月1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长伦,男,牟定县新桥镇人民政府(桃苴村委会主任)职工。2016年4月20日下午18:15时左右,去老干冲家长苴检查乡村公路时乘坐的车辆发生侧翻,右侧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张兴旺,男,楚雄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刑侦中队民警。2016年5月4日晚23:00分左右,在出警时被打伤脸和左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吴树明,男,楚雄保利工贸有限公司厨师。2016年5月1日中午12:00分左右在雄宝酒店厨房内切配牛肉时被刀具伤到左手食指和拇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杨培德,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井下设备管理。2016年5月6日晚20:50分,在参加职工篮球赛中右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万挺,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电工。2016年6月4日晚21点左右,在井下作业时压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安学华,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电工。2016年6月1日下午17点20分左右,在公司副井卷扬机配电柜时不慎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应芬,女,楚雄亮晶晶林化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15日在厂内工作时被松香烫伤脸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罗晓华,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协勤保安员。2016年5月9日上午10:30分左右,在查缉到一名男子无证驾驶后备该男子侄儿打伤头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普有林,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5月24日早班10:27分左右在2413K1a工作过程中,煤帮上方滚落渣子,打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徐建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5月20白班11:30分左右在车间炼钢过程中被溅出的钢水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王振强,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5月12日早班,在地面煤仓翻渣子时,被滚落的渣子砸伤右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普正军,男,一平浪煤矿职工。 2016年5月7日21:30分左右在11090工作面移梁过程中渣子滑下打在后背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谢国喜,男,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爆破工。2016年5月6日下午13:30分,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受伤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杨桄胄,男,元谋县黄瓜园中学工勤人员。2016年4月4日中午,在从父母居住地羊街镇花同村委会太平村返回学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杨桄胄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李龙,男,楚雄城鑫旺物流有限公司大货车驾驶员。2016年3月10日下午17:23左右受单位指派运输水泥至楚雄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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