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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13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4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4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夭进军等 14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夭进军,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六苴铜矿检修工。2016年5月10日早班,在解配重车时不慎左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开荣,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六苴铜矿掘进工。2016年5月10日早班,在清撬浮石片帮,不慎浮石打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昌禄,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六苴铜矿钻探工。2016年5月18日中班,在卸冲击器时,加力杆打伤左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段元绍,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六苴铜矿浅采工。2016年5月29日中班,在耙矿过程中,左脚被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陈玉刚,男,楚雄州工信委公务员。2016年5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到村下组开展入户调查,不慎滑倒摔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吴艳美,女,大姚县蜻蛉自来水厂办公室主任。2016年4月11日下午17:00时左右,单位安排外出办事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叶应春,男,大姚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压路机驾驶员。2016年4月5上午9:00时左右在瓦湾线k22+100米处,进行沥青路面养护工作时,叶应春驾驶的压路机突然制动失灵驶出路面,翻下公路下方20米处,事故造成叶应春面部、左脚、胸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虎英,男,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绿化。2015年10月6日抬剪草机时摔倒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罗菊芬,女,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5月12日下午14:20左右,在工作中不慎压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张虎,男,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装配工。2016年5月15日下午在对断路器行程调整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苏学奎,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工。2016年4月29日上午11:49分,在切割材料时,左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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