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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09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3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3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开顺等2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开顺,男,楚雄州种猪种鸡场饲养员。2016年5月4日,值夜班时母猪跑出来,在追赶过程中不慎摔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白加坤,男,一平浪煤矿掘进。2016年5月11日上早班,绞车点动时,绞车钢绳打伤右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段钧全,男,一平浪煤矿测量工。2016年4月30日上夜班工作到5月1日凌晨5:30分左右切眼第三台刮板运输就开关出现故障,维修开关过程中不慎左手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应凯,男,楚雄州林业局工勤人员。2016年5月6日23点30分左右因出差至永仁县,在酒店洗澡时不慎摔伤左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起光凤,女,楚雄州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食堂工作人员。2016年5月16日17:30时,在食堂洗餐具时不慎摔伤肋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远云,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井下安全员。2016年5月3日早班11时,在检查爆破采场安全时,被矿石压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闫启明,男,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4月23日下午15:00分左右在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内2号地盆景园区进行盆景重新摆放,在搬动过程中因盆景过重导致闫启明没有抓牢,花盆掉落砸到左手中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段金枝,女,楚雄市林业局工作人员。2016年4月4日上午10:00分左右在单位办公室查找档案相关记录材料过程中小腿部位不慎被办公桌上铁勾片划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王井海,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井下采掘工。2016年5月1日上午10:00分左右,在公司井下1201工作面作业时,被运行中的绞车钢绳刮倒钢梁,王井海避让不及时被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鲁光华,男,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工。2002年10月到公司参加工作以来,长期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接触煤矿职业病危害时间累计5年11月,2015年9月到楚雄州疾控中心体检被诊断为疑似尘肺病,2016年5月1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为职业性矽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余梅,女,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员。2016年4月22日上午10:30分左右按公司规定开完晨会后进行大扫除,余梅在二楼卫生间接完水后,在经过二楼楼梯时滑倒,第五骶椎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曹建康,男,楚雄州拓雄建筑胶合板有限公司压机组工作人员。2016年5月1日下午17:30分左右在公司压机组车间和同事装板,摔下了脚手架撞在压机上鼻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何光禄,男,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莲池信用社主任。2016年4月28日中午,在去催收贷款的途中不慎滑倒摔伤头部和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殷忠平,男,永仁县水务局公务员。2016年20时40分左右,在参会回来途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杨正华,男,永仁县国有永定林场森林管护。2016年5月3日下午,在锯坎桉树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普增宏,男,双柏县妥甸酱油有限公司酱油车间员工。2016年5月15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在新压榨车间操作压榨机时不慎将右手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苏东红,男,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三职干部。2015年6月2日参加大庄镇党委政府组织到双柏县妥甸镇羊桥村委会参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周艳,女,双柏县妥甸中心小学门卫。2016年4月27日在单位值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杨秀华,女,云南省森源林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4月19日在公司生产车间出渣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王庆平,男,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汽车驾驶员。2016年5月9日,到楚雄市环卫局取文件,不慎把脚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王郡,女,楚雄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图书发行员。2016年5月14日,在公司组织的运动会上不慎左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张永军,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16日下午15点左右,驾驶云E11688车辆在修理厂修车时不慎 从车上摔下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张桂芝,女,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14日下午17点40分,在造纸车间进行引纸作业时不慎被复卷机导辊夹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黄菊珍,女,禄丰展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3日下午18点左右,在生产车间拉运工件主轴箱时不慎压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吕伟,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5月17日下午17点左右,在生产车间操作行吊吊立柱时不慎压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张后勇,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4月30日下午15点左右,在铸造车间操作酒精和涂料进行造型时不慎烧伤双下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沈鹏明,男,禄丰泰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3日下午20点左右,在生产车间修理机器时不慎摔伤头皮和左下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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