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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9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1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31日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8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第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丁正荣等31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丁正荣,男,大姚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3月30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葵兴,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6年3月15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马继,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工作,2016年3月18日上午09时左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廖大卫,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工作,2016年3月18日上午09时左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张松,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工作,2016年3月18日上午09时左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邹志强,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工作,2016年3月18日上午09时左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鲁正富,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工作,2016年3月18日上午09时左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陈正龙,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工作,2016年3月18日上午09时左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马江平,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工作,2016年3月18日上午09时左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陈小江,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工作,2016年3月18日上午09时左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翔,男,武定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职工,2016年2月3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在维稳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2月4日上午07时49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12、王正荣,男,禄丰县广播电视台办公室主任,2016年2月12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在值班期间突发疾病,当晚22时03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13、刑世良,男,双柏县财政局职工,2016年3月25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工会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14、王增梅,女,双柏县东源木制品商贸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9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杨子胜,男,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26日下午 15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周至林,男,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3日下午 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若飞,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2015年12月18日下午 15时15分左右在外出开展餐饮食品巡查过程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王文刚,男,永仁县森林公安局白马河派出所所长,2016年3月8日下午 15时10分左右在外出工作过程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沙朝友,男,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12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王学华,男,大姚县公安局民警,2016年2月25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外出开展排查稳控工作过程中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明志,男,大姚县新街页岩砖厂职工,2016年2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王光福,男,楚雄市紫溪镇中心小学冷水完小教师,2016年3月7日上午10时左右准备到操场做课间操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杨婷,女,楚雄明珠百货有限公司营业员,2016年3月5日晚19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胡建刚,男,楚雄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6年3月9日晚22时30分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温海燕,女,牟定县青龙中心小学职工,2016年3月18日上午07时40时左右在对各班级进行晨检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周启荣,男,牟定县鸿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龚玲芬,女,云南禄丰县一平浪林场职工,2016年3月6日下午17时15分左右在大平地林区巡山护林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杞赵琼,女,禄丰公路管理段职工,2016年2月17日上午08时50分乘坐施工车外出修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朱自林,男,禄丰公路管理段职工,2016年2月17日上午08时50分乘坐施工车外出修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廖学珍,女,禄丰公路管理段职工,2016年2月17日上午08时50分乘坐施工车外出修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鲁自华,男,禄丰森龙有限责任公司滑石板采石场职工,2016年3月18日下午17时37分左右在修理轧石机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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