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5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杨忠全等2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忠全,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28日下午16时左右在井下发生爆炸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从相,男,楚雄市中兴自来水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8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期间疾病,12时45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3、陆兆光,男,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职工,2016年1月18日在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带领下到昆明市安宁武警云南森林总队教导队参加培训,1月19日上午07时左右在基地出操跑步过程中突然昏迷摔倒,07时40分送到武警云南总队医院后医生宣布已经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4、刘洪涛,男,禄丰供电有限公司职工,2月11日上午 10时20分左右在单位加班过程中突发疾病,2月12日早晨05时2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5、赵华银,男,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2016年1月26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工作中突发疾病,11时2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6、吴美琼,女,楚雄州张武庄煤矿有限公司职工、财务部出纳,2015年12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按照领导安排驾车到禄丰县城办理业务,12月30日上午被发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普会龙,男,禄丰县妥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藤子箐铜矿职工,自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30日在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2015年1月2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姜虎,男,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兽医站职工,2016年1月18日上午08时45分左右在开会期间突发疾病,1月20日零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9、杨有琳,女,楚雄州水务局职工,2016年1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在参加水利系统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翁明松,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19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杨宇,男,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24日中午13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杜建文,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武定县信用社担任保安员,2016年1月24日上午07时40分 在工作过程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赵寅,男,楚雄盛世舒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1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忠平,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6年1月29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王本祥,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李鸿喜,男,武定县插甸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职工,2016年2月1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英,女,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姚增根,男,元谋县林业局职工,2016年1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在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普忠,男,元谋县新华乡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1月20日晚19时30分左右在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矣国发,男,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双柏县分公司职工,2016年1月28日中午12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王真兰,女,双柏县海资底林场职工,2016年1月13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赖国富,男,双柏供电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10日下午16时33分左右在因工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王华,男,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职工,2016年1月5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会活动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卓平海,男,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1月14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在因工外出期间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茶映成,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21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苏冬梅,女,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1月5日下午16时左右在职工运动会篮球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普天海,男,楚雄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房学友,男,楚雄民康医院职工,2016年1月27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