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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64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2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2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詹海平等2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詹海平,男,一平浪煤矿职工,于2015年12月25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赵明,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1月3日下午17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赵有,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2月19日中午12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罗加顺,男,元谋林峰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工, 2015年12月15日上午09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芳,女,元谋县公安局元马镇派出所民警,2015年12月16日下午14时去到县公安局参加2015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测评会议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旺金,男,元谋县姜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2015年12月16日上午10时45分左右在上班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毕光成,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9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徐翠芬,女,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职工,2015年11月24日晚22时许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曾文亮,男,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2015年12月5日下午18时左右在参加监考工作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周晓庆,男,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2015年12月9日15时左右在参加县城区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赵义宏,男,大姚县国土资源局职工,2015年12月4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篮球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孟永成,男,大姚县财政局职工,2015年12月16日晚21时25分左右到体育馆参加城区职工运动会闭幕式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会琴,女,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日下午18时30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全魁雄,男,云南荷城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2日中午12时1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曹润良,男,一平浪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1月2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郎国金,男,禄丰森龙有限责任公司滑石板采石场职工,2016年1月2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王云华,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6日下午18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杨丽萍,女,禄丰县公安局职工,2016年1月5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尹叶伞,女,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7日中午13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高志琼,女,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1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晓玲,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职工,2015年12月30日上午08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孙嘉壕,男,楚雄州民族艺术剧院职工,2016年1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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