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5) 第26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2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杨枝璟等2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枝璟,女,武定县公安局职工,2015年10月23日15时左右到狮山镇北城大道进行旅馆清查途中崴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洪雄,男,武定县朱加坝采选厂职工,2015年11月14日10时5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王梅,女,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武定县猫街镇白云安小学从事后勤工作,2015年11月6日12时左右在打扫学生食堂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忠平,男,武定县农业局职工,2015年11月20日16时40分左右在永仁县出差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陈琼绘,女 ,武定县经济作物工作站职工,2015年11月17日17时左右在参加运动会篮球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罗春明,男 ,武定县财政局职工,2015年11月17日15时20分左右在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刘艳芳,女,武定县教育局职工,2015年11月5日11时40分左右在“挂包帮、转走访”脱贫攻坚下乡工作中被毛驴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熊平,男,武定县白路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11月13日14时30分左右在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宋红青,女,武定县国土资源局职工,2015年12月3日11时左右在参加运动会篮球训练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赵德亮,男,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小箐久泰新型页岩建材厂职工,2015年12月6日03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玉海,男,元谋愚公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15年11月25日16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陈海燕,女,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5年11月21日13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维宏,男,双柏县大麦地中心学校教师,2015年11月1日12时10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赵家太,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5年11月29日08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作荣,男,楚雄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副经理,2015年11月20日15时30分左右到公司所属小姑英仓库检查省级储备粮接收入库情况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赵文龙,男,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1月27日10时20分左右到 “水岸人家”放电缆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姚晓芳,女,楚雄市灵秀小学教师,2015年11月12日17时30分左右在楚雄师院附小篮球场参加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杨寿光,男,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2015年12月1日07时40分左右在单位上班期间中在楼道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段彩金,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29日14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李科英,女,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5日07时2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普永富,男,楚雄州张武庄煤矿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2日11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牛晓兰,女,禄丰县第二人民医院护士,2015年10月3日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期间被患者家属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李学聪,男,云南禄丰广聚楼发展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1日19时55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刘加进,男,大姚县国土资源局职工,在大姚县三岔河国土资源所工作,2015年10月27日18时30分左右在外出开展烤烟堵卡巡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王绍海,男,大姚供电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30日20时20分左右在进行线路故障巡视过程中被高压计量装置起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揭群,女,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3日12时40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韩永燕,女,云南开关厂职工,2015年11月27日14时10分左右准备上班时在办公室门口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