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7) 第 01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赵家荣 等 68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赵家荣,男,楚雄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6年12月20日早7:30分左右上班时被一男子砸伤头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陆之光,男,云南梦然高科贸易有限公司,锻工。2016年12月6日晚20:00左右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廷武,男,云南梦然高科贸易有限公司,锻工。2016年12月6日晚20:00左右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张丽娟,女,牟定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师。2017年1月11日上午6:20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毕永芳,女,牟定乾泰建材有限公司,制坯操作工。2017年1月5日下午17:30左右在上班时被喷出的泥土喷到眼睛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周健,男,牟定乾泰建材有限公司,制坯操作工。2017年1月5日下午17:30左右在上班时被喷出的泥土喷到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普朝生,男,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泥工。2016年12月24日下午15:00左右在施工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泽松,男,云南牟定恒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工人。2017年1月18日上午8:30左右在车间清理真空储罐时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杨晓海,男,云南牟定地方税务局,公务员。2016年12月29日在职工运动会中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起春梅,女,禄丰县人民医院,护士。2017年1月22日早7:30分左右早上班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王伟,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技术岗。2017年1月23日上午9:04分左右在修理轮胎时发生爆炸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光福,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17日晚23:10分左右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割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张玉喜,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工。2017年1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在上班时不慎被铁屑溅入眼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周光祥,男,禄丰广通欣益沙石精料有限责任公司,碎石加工。2017年1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在倒运碎石料时发生车辆侧翻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徐小四,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维修工。2017年1月5日上午9:30分左右被铁屑溅伤左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杨学勇,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工。2017你那1月4日下午15时左右在车间被堆码的产品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肖汉华,男,禄丰县民政局,工勤人员。2017年1月3日下午19:28分左右参加会议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兴贵,一平浪煤矿,采掘。2017年1月7日10:30分左右在检修时被渣子掉下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李富贵,男,一平浪煤矿,采煤。2017年1月7日早班14:50左右煤渣掉落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杨永贵,一平浪煤矿,采掘。2017年1月12日早班单体柱失效,底板松动使其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惠世勇,男,一平浪煤矿,机车修理。2016年8月29日早班8:40左右在搬运木子过程中被滚动的木子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罗世高,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门卫保安员。2017年1月4日14:25左右在协助客户搬运柜员机时不慎扭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李星昱,男,楚雄公路分局,驾驶员。2016年12月14日因公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林红丽,女,永仁县高级职业中学,后勤工作人员。2016年12月14日上午9:30分左右去买菜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郑计营,男,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下安全管理。2010年12月15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李思堂,男,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工。2016年12月30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徐发寿,男,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工。2016年12月30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窦思华,男,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工。2016年12月30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王朝发,男,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工。2016年12月30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李思会,男,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工。2016年12月30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李思开,男,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工。2016年12月30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费正林,男,云南楚雄瑞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冷操作员。2016年12月23日17:20分左右在库房内被铁丝弹伤左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李正芬,女,楚雄宏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勤杂工。2017年1月11日上午8:10分左右上班期间不慎绊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何兴发,男,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车组装卸普工。2017年1月19日上午8:20分左右装玻璃时不慎踩空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杨雯娟,女,云南省广大铁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仓管。2016年12月27日早上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罗国强,男,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运驾驶员。2017年1月5日下午17:00分左右上班期间被玻璃架子砸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杨开虎,男,楚雄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7年1月10日早7:30分左右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李思学,男,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工。2016年12月30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陈善华,男,云南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机修工。2017年1月6日19:15分左右在车间修理皮带时不慎划伤右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虎爱春,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公司,值班员。2017年1月10日早班在准备打孔作业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施兰萍,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销售分公司。2016年12月3日19:00时左右在上班过程中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王海东,男,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2016年12月25诶上午9:00时左右在参加徒手防卫与控制考试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黄菊仙,女,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后勤工人。2016年11月25日在食堂煮饭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段其宏,男,武定第一中学,教师。2016年12月16日18:00左右参加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刘绍能,男,武定县鸿盛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工。2016年12月3日20:00左右水利修理完毕后从水池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杨建学,男,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酸解岗位。2016年12月26日上班期间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刘晓俊,武定狮山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人。2016年12月26日早8:26分左右下村返回单位图只能怪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熊自军,男,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酸解岗位。2016年12月26日上班期间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廖永刚,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炉前工。2016年11月21日18:25分被炉子喷出的火焰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刘艳芳,女,武定县教育局,公务员。2016年11月20日16:50分左右在参加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张黎红,女,武定县幼儿园,教师。2016年11月23日17:10分左右在参加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廖钧,男,武定县国税局,公务员。2016年11月23日10:30分左右在参加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赵月华,女,武定县狮山镇敬老院,服务员。2016年12月29日19:30分左右参加学习交流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4、高启会,女,武定县狮山镇敬老院,服务员。2016年12月29日19:30分左右参加学习交流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5、黄加云,女,武定县狮山镇敬老院,服务员。2016年12月29日19:30分左右参加学习交流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6、李学卫,男,武定瑞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泰河页岩砖厂,制砖工。2016年12月30日22:30左右在拉窑车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7、李绍成,男,武定县安监局,机关工人。2016年12月14日去清查矿山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8、杨东,男,武定县公安局,警察。016年12月14日去清查矿山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9、杨明仓,男,禄丰县广通兴明铜业,井下打眼。2016年12月31日下午13:30分左右在打眼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0、施继鹏,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设备管理。2016年12月21日下午17:40分左右上班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1、夏永光,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钳工。2016年12月19日下午14:00左右在维修钢绳时不慎被弹伤右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2、钱兴丽,女,禄丰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碎工。2016年12月17日23:3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压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3、苏志明,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工。2016年12月16日下午15:00左右在吊运产品时被产品压伤右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4、张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业务员。2016年12月31日上午10:30分左右在参加羽毛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5、彭爱斌,男,禄丰县文星初级中学教师。2017年1月5日下午17:00左右在参加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6、非自平,禄丰广通兴明铜业,男,出渣工。2017年1月5日下午15:10分左右在整理沙石时不慎砸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7、唐正平,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工。2017年1月9日早11:20分左右修理装岩机时不慎砸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8、秦昌麦,男,遇难嘉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辅助工。2016年12月26日下午14:00左右在从事吊材料作业时不慎被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