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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34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32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李光学 等 49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光学,男,一平浪煤矿,井下工。2016年11月21日中班,17:40分左右在验收材料时被顶上掉下的渣子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张荣祥,男,一平浪煤矿,井下工。2016年11月14日中班,19:00分左右施工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钱跃,男,云南铭鼎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9日下午15:30分左右在车间上班烘焙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晏文照,男,武定县公安局狮山镇派出所,警察。2016年11月3日去清理辖区内旅店业实名登记情况是路途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孟彪,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工。2016年10月12日15:30时左右砍伐高压线下方的树木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飞,武定县公安局,警察。2016年10月24日在出警中被处置对象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普志荣,男,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修工。2016年10月29日在安装管道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付兴才,男,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工人。2016年10月31日8:30分左右因硫酸泄漏发生爆炸烧伤眼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高应华,男,武定县猫街红山头砖厂,烤砖工。2016年11月5日15:40左右出砖时左手被板车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许定龙,云南武定新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工。2016年10月21日14:43分左右,在进行钻孔作业时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鲁崇雁,女,武定县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护理。2016年11月6日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学习培训期间在酒店卫生间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奇秀,女,武定县狮山镇乡人民政府,公务员。2016年10月19日上午7:50左右在维稳工作中被征地户用水桶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成义,男,武定县人民武装部,网管员。2016年11月9日在新兵营不是跌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宋红青,女,武定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12日10:00左右在参加武定县第十九届“健身杯”职工篮球运动会时不慎崴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张杰琴,女,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小箐久泰新型页岩建材厂,操作工。2016年11月12日14:30左右窑车上的砖倒下打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廖增彬,男,武定县朱家坝采选厂,采矿工。2016年11月2日鉴定为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兴富,男,武定县财政局。2016年11月8日19:30左右加完班下楼在楼梯上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严全洪,男,元谋县环保局。2016年11月4日21:40分左右在参加篮球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马爱科,男,元谋县姜驿小学。2016年11月20日17:00左右为男生宿舍更换灯泡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杨德俊,女,永仁县莲池中心小学,后勤。2016年5月8日19:30分左右在返校路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沈建兵,男,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2016年6月8日对扶贫工作进行验收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侯莲,女,牟定小红帽经贸有限公司,包装工人。2016年12月4日13:20左右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杨令典,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打眼工。2016年11月24日在打眼过程中伤到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朱永贵,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推车工。2016年11月15日早上10:00左右在出矿时被砸伤头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许云华,男,禄丰县人民医院,水电工。2016年11月18日上午10:40分左右上班期间维修顶灯不慎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王连荣,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推车工。2016年11月17日早上7:00左右上班期间推车不慎夹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李庆,男,禄丰县政府办。2016年11月15日上午9:30左右到背阴凹小组督促扶贫项目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杨红,女,禄丰锦泰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左右在装卸货物时不慎摔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张林,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装岩机工。2016年11月14日19:30分左右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矿石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周光祥,男,禄丰广通欣益精料有限责任公司,碎石工。2016年12月3日下午在碎石过程中不慎被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普光荣,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硫酸工。2016年11月30日下午16:00左右在车间检修时不慎被滚筒砸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马龙强,云娜嘉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辅助工。2016年11月27日下午18:00做鱼在用平板车运U型构件时不慎砸伤左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武必鸾,女,禄丰县公安局广通派出所,厨房工作人员。2016年11月24日下午17:00左右在单位食堂煮饭过程中被蒸汽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汤顺平,男,禄丰县碧城镇建筑公司,模板工。2016年11月20日早8:10分左右在架梁板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刘红梅,女,云南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车工。2016年11月19日早上8:00左右在装夹缸套时被铰盘拉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李海龙,男,云娜德胜钢铁有限公司,预装工。2016年12月19日15:20分左右在进行装配时不慎被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段国玺,男,双柏县种禾科技有限公司,饲养员。2016奶奶11月28日早9:38分在公司上班割草时不慎将右脚割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马双林,男,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8日参加篮球比赛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何健发,男,双柏县公安局,警察。2016年10月31日出警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韩成龙,男,双柏县公安局,警察。2016年10月31日出警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施福安,男,双柏县审计局。2016年11月20日下午14:00左右参加篮球比赛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尹佘军,男,双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年11月7日在出警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丁巍,男,楚雄市公安局。2016年11月26日下午18:00左右在值班期间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孙美琼,女,云南马大炮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员。2016年11月17日下午19:30左右在拖运货物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孙兰萍,女,云南马大炮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员。在上班时不慎将右脚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王永芬,女,楚雄师院后勤总务部,厨师。2016年11月16日早上6:30左右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孙乾,男,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协检员。2016年11月23日早上6:20左右剖检生猪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丁永发,男,楚雄师院后勤总务部,厨工。2016奶奶11月15日下午5:10左右在搬运南瓜是不是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王芳兰,女,楚雄师院后勤总务部。2016年11月16日下午5:00左右在参加软式排球比赛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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