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30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 31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郭冲泽 等68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郭冲泽,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运矿工。2016年11月13日在拉矿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兴荣,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掘井工。2016年11月12日夜班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赵荣才,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运矿工。2016年11月17日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张胜志,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掘井工。2016年11月5日早班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周体昌,男,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工。2016年11月7日在井下作业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许桂琼,女,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10月28日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洪琼,女,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2016年10月18日19:00时参加由中共南华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篮球比赛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潘应全,女,南华县红土门页岩砖厂,粉土工。2016年10月30日凌晨00:30时左右在砖厂工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向颖,女,楚雄天阳洋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2016年11月7日上午7:45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红,女,楚雄市子午镇中心小学,教师。2016年11月9日中午13:00分左右在进行中午自习巡视学生后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董文华,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行车工。2016年11月6日下午18:00分左右在车间吊运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桂宝华,男,楚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车驾驶员。2016年11月19日上午9:40分左右工作中检查压箱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银锋,男,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16年11月29日15:10分左右外出办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余向晖,男,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信息中心主任。2016年11月6日参加州公务中心第十二届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张荷兰,女,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2016年11月14日下午14:30分左右在为学生安装实验装置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周仕宏,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协警保安员。2016年11月3日晚21:30分左右在处理时间过程中被刺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刘洪华,男,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工。2016你说呢11月3日下午17:10分左右在查看电路、水管及装修改造情况时不慎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张云峰,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厨师。2016年10月27日上午11:30分左右在餐厅切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尹益珍,女,双柏县机关幼儿园,教学岗位。2016年10月24日上午9:00左右在会议室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邢维琼,女,双柏县鄂嘉中心学校,后勤。2016年10月9日10:00左右在食堂工作时被绞肉机绞伤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杨卫元,男,云南东和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采购兼工程人员。2016年11月8日上午10:00时左右在维修空调时不慎摔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杨红芝,女,双柏县海资底林场,护林员。2016年9月16日上午8:05分左右在管护点巡山放牧时被毒蜂蜇伤头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代红云,男,双柏县公安局。2015年11月23日上午10:50分左右参加县委、县人民政府举办的2015年职工篮球运动会不慎扭伤左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罗京春,男,一平浪煤矿,瓦斯检查工。2016年10月22日早班期间划伤右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郑钊宝,男,一平浪煤矿,采掘工。2016年11月3日早班18:25分左右在打柱过程中砸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黄佳强,男,一平浪煤矿。2016年11月15日早班打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王体芬,女,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普验工。2016年10月24日16:00左右左脚不慎被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孙庆昆,男,楚雄州中医院,医生。2016年11月17日下午14:20分左右上班期间滑倒左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杨瑞莹,女,楚雄师院附中。2016年10月22日早上8:30在参加教育系统篮球比赛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王海琨,男,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队长。2016年10月22日下午17:00分左右参加集中训练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薛友碧,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掘进工。2016年11月15日下午14:30分左右在井下进行安装作业时不慎左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张家昌,男,楚雄伟光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滇中大商会分公司,保安。2016年10月25日下午19:00分左右在搬运杂物过程中被玻璃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杨成武,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采掘工。2016年10月17日中午13:00分左右在作业过程中砸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李家荣,男,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4日下午16:20分左右参加“鹿城杯”篮球赛时扭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陈宁,女,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4日上午8:40分左右在当班期间不慎摔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杨卫强,男,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10月13日在进行综合整治清理过程中被殴打致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陆正江,元谋中远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工。2016年10月11日上午7:15分左右在施工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李宗明,男,元谋愚公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破碎工。2016年10月29日下午17:2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高燕,元谋县中医院。感染职业性布鲁氏菌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王之宝,男,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0日下午16:00时左右在查看旧房改造进度后返回村委会途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赵友洪,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碎矿工。2016年10月9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二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和国山,男,云南牟定恒德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工人。2016年11月12日下午17:40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丁竹荣,男,牟定乾泰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11月5日晚22:00时左右上班检修打料机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姜德翠,女,牟定县职业高级中学,宿管员。2016年10月31日上午6:30分左右在女生宿舍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刘玟汐,女,牟定县中医院,护理。2016年11月5日上午11:36分左右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杨景明,男,云南牟定县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7日晚21:00分左右在井下作业时左膝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李志武,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10月29日下午5:40左右在工作中不慎夹伤右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徐学美,女,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11月7日早8:00左右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陈文华,楚雄公路分局,养护工。2016年11月8日下午17:00左右在巡查施工工地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徐润梅,姚安县人民医院,护士。2016年10月15日凌晨3:30分左右在上夜班期间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杨忠祥,云南荷城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工。2016年10月24日15:10分左右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马云东,姚安县第一中学,教师。2016年10月29日下午8点左右参加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李国权,男,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普工。2016年11月11日上午在拆除施工电梯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4、李明,大姚县招商局,驾驶员。2016年10月12日8:40左右驾驶单位公务用车去清洗过程中在洗车场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5、李发洪,男,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井下工。2016年10月17日中班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6、杨勇志,男,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井下工。2016年10月23日中班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7、普春华,男,大姚天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护林员。2016年10月4日10月4日13:40左右巡山返回村委会途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8、赵宗龙,男,大哟西龙街镇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9日中午15:00左右去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缴工作途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9、王明周,男双柏县人民医院。2016年11月18日16:00左右在参加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0、杨庆萍,双柏县招商局。2016年10月29日在考察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1、周兴武,男,楚雄齐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修、巡逻员。2015年11月28日下午17:00左右在高速公路上涂刷车辆急救电话号码时被禄丰县恐龙山镇云和汽车修理厂王兆虎等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2、余发军 ,男,楚雄齐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修、巡逻员。2015年11月28日下午17:00左右在高速公路上涂刷车辆急救电话号码时被禄丰县恐龙山镇云和汽车修理厂王兆虎等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3、周宝臣,男,固始县庆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筋工。2016年4月2日上午11时左右在南华县沙桥镇小古山村委会龙潭河双线特大桥工程施工现场工作时被施工现场坠落的重物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4、杨国芝,女,禄丰县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孔工。2015年12月23日18时左右在公司安宁工地打孔下班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5、鲁华春,男,禄丰县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工。2015年8月18日10:30左右在公司河口铁路施工地工作时,由于气温太高中暑并休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6、陈志兴,男,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井下工。2016年10月23日上中班过程中矿石垮落砸在陈志兴身上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7、周武,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姚安分公司。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1日在烟叶站值班,2016年11月11日早上7:20分左右被保安发现猝死床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视同为工伤。

68、段育凯,男,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7日上午9:27左右被安排去购买办公用品的返回途中发生事故身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4日



下载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统运行维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电话:0878-3399821

网站信息发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科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8-3369165

滇公安备53230102000449号   ICP备案号:滇ICP备08101678号-3  网站标识码:5323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