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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26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1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 30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高春芸 等 26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高春芸,女,楚雄师范学院,计财处科长。2016年11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在上班期间做工间操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进,男,楚雄云星铜材有限公司,机加工。2016年10月31日下午14:20左右在上班过程中被千斤顶杠杆弹出匝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晏华政,男,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下午15:2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海,男,楚雄市吕合镇初级中学,教师。2016年10月14日下午16:10分左右在参加教育局组织的运动会的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孙颖,男,楚雄市吕合镇初级中学,教师。2016年10月14日下午16:10分左右在参加教育局组织的运动会的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正元,男,楚雄市东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杂工。2016年10月5日上午10:00分左右在车间搬运钢板时被钢板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罗华,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掘进工。2016年11月3日凌晨4:00分左右在井下作业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刘同德,男,云南牟定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掘工。2009年5月至2016年9月一直从事采矿、掘进工作,2016 年10月9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陈江,男,牟定县职业高级中学,副校长。2016年10月1日上午9时左右在查看水灾过程中不慎砸伤右小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虹,女,牟定县凤屯镇人民政府,镇长。2016年10月2日晚22:00分左右到龙丰村委会查看灾情时不慎摔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温美仙,女,牟定县新桥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文书。2016年9月27日下午17:50分左右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王丽珍,女,牟定县新桥镇人民政府,人社所长。2016年10月2日下午14:30分左右在去清水河核实灾情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余炳凯,男,牟定县供电有限公司,外线工。2016年10月18日上午10:20时左右在参加楚雄供电局组织的第一届“和谐杯”职工篮球比赛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杨伟昌,男,牟定县天台初级中学,教师。2016年10月9日在校打扫卫生时被橱窗玻璃划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文,男,牟定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李文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从事专技(畜牧兽医)工作。累计接触羊布鲁氏菌1年1个月,2016年9月出现症状,经楚雄州疾控中心诊断为:职业性布鲁氏菌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李继明,男,牟定东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焊工。2016年10月25日上午11:20分左右在下镀锌水槽时不慎被划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杨琪,男,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楚大高速公路巡警大队,交通警察。2016年10月28日凌晨3:18分左右接通知处理楚大路上疑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时被车主持刀袭击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周建文,男,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楚大高速公路巡警大队,交通辅警。2016年10月28日凌晨3:18分左右接通知处理楚大路上疑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时被车主持刀袭击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廖文祥,男,武定凡华矿产经营部,采矿工。2016年8月26日上午10:30分左右在采矿作业时被落下的矿石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徐文聪,男,武定凡华矿产经营部,采矿工。2016年8月26日上午10:30分左右在采矿作业时被落下的矿石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何彩琼,女,楚雄恒云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员。2016年10月20日下午17点左右前往南华县人社局报送劳务人员信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吴志华,男,禄丰锦泰工贸有限公司,铸造工。2016年10月28日下午上班期间被铁水溅到到眼睛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张冲林,男,云南威龙化工有限公司,发料员。2016年11月1日下午15时左右在公司检修扫地机时被皮带搅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王春,男,禄丰县高峰小学,教师。2016年10月24日下午17:30分左右在参加运动会篮球 比赛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晁顺贤,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技术岗。2016年10月30日14:00时左右驾驶运输刚才的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李正安,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工。2016年10月22日15:00左右在公司上班时不慎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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