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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23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1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 29 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第 29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起海龙 等 24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起海龙,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运矿工。2016年10月10日中班,在采拉矿过程中矿车压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建华,男,元谋县林业局。2016年9月27日上午9:30左右在进村扶贫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潘莎莎,女,楚雄公路管理段,材机员。2016年10月10日下午13:50分左右在办公地点上楼途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学达,男,元谋县人民医院,医生。2016年9月26日下午参加培训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学达不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何秋燕,女,元谋县供电有限公司,财务人员。2016年9月23日中午加班时被从天花板掉落的石膏板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建峰,男,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管理人员。2016年9月21日上午8:10左右到交通局上报资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张建芬,女,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姚商城,营业员。2016年9月12日在洗化柜加货时不慎滑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金彩云,男,中国共产党大姚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公务员。2016年9月9日上午上午8:00左右到六苴矿区回访信访案途中不慎崴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杨建平,男,大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员。2016年9月12日按照工作安排到石料厂进行安全检查返回途中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高萍,女,大姚县自来水厂,抄表员。2016年10月6日上午到白塔屯丘太平户查看水表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张剑勇,男,大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2016年9月25日18:10左右在在进行入户核实灾情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时生,男,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机架工。2016年10月15日早10时左右在进行对饮水管疏通作业过程中被马蜂蜇伤头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刘栋,男,永仁瀚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油员。2016年10月5日上午9:30分左右在提取灭火器时不慎右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赵兴国,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6年10月12日在执行武装押运勤务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柳波,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6年10月12日在执行武装押运勤务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许力,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6年10月12日在执行武装押运勤务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洪顺,男,一平浪煤矿,混合工。2016年10月19日经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洪清,男,一平浪煤矿,采掘工。2016年10月26日经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王思伟,男,一平浪煤矿,采掘工。2016年10月19日经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王云宝,男,一平浪煤矿,采煤工。2016年10月4日早班15:40分左右在搬运一棵单体柱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学奎,男,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楚雄分局,水保研究室主任。2016年10月28日11:40分左右在参加局组织的篮球集训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罗志珍,女,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员。2016年9月15日15:20左右在看守所值班期间从看守所办公楼高处坠落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夭娇,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孔工。2016年8月31日下午16:1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结束准备返回地面过程中突发疾病,17:4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视同为工伤。     24、李占文,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6年8月25日李占文与其他3名同事在位于楚雄市府后街的信用社备勤室内上班,上班时间为上午07时40分起至下午19时30分左右,备勤人员中午不休息,午饭自行解决。8月25日上午12时30分左右,李占文外出到海银家具市场附近吃饭时突发疾病,同事发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送州医院经抢救无效当天下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视同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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