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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17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3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27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2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王德忠 等1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德忠,男,一平浪煤矿采煤工。2016年8月17日早班14点左右井下作业时右脚趾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家有,男,一平浪煤矿掘进工。2016年10月4日11:10分左右在回撤金属箱过程中夹伤中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荣,男,一平浪煤矿采煤工。2016年9月26日中班,在回采拖槽子过程中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张永刚,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年10月1日上午8::1分左右在盛世舒苑商业街视察工作时不慎扭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张莲花,女,楚雄州宾馆,办公室主任。2016年10月15日上午8:17分左右在办公室不慎左膝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吴明周,男,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仁县第一中学门卫保安。2016年9月15日在值班期间不慎扭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朱海荣,男,永仁县公安局,干警。2016年9月26日在侦查案件时不慎扭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敬芬,女,楚雄技师学院教师。2016年9月26日上午8时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李学万,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协警保安员。2016年9月25日协助进行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时扭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许云斌,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9月29日晚12:45分左右,工作中在清理机器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普文华,男,楚雄州疾控中心,主管医师。2016年9月21日到扶贫户家考察时不慎滑倒左跟腱不完全性断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吴朝先,楚雄滇中物业有限公司,普工。2016年9月29日14:30分左右,在枯树清理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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