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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10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2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2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山正有等16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山正有,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9月6日晚20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徐怀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9月3日上午07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德清,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24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张学德,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3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冼其荣,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27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文学,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9月5日晚20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尚国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26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祖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殷海铭,男,大姚县金碧镇仓街卫生院职工,2016年8月14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在卫生院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谢云芳,女,楚雄州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2016年9月12日晚23时30分左右在因工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方自成,男,楚雄保利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9月6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凡仁成,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9月21日下午15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何斌逵,男,楚雄市苍岭镇中心小学教师,2016年8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在学校割草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王华兰,女,云南省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8月23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张安然,女,楚雄实验中学职工,2016年9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在上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梁宗伟,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9月15日上午08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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