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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398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2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家进等41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家进,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保安,2016年8月7日凌晨01时40分左右在工作巡逻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宋祥,男,楚雄公路管理段职工,2016年8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中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被村民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刘海,男,楚雄尚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6年8月19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卢天江,男,楚雄盛世舒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6年8月18日下午16时左右在消防演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爱群,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县农村信用社担任保安员,2016年8月3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陈新春,男,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职工,2016年8月25日下午15时17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文建华,男,云南省大姚实验中学教师,2016年7月22日下午14时49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董事承,男,双柏县爱尼山乡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7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禹诚、男,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6年8月12日晚23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非永洪,男,禄丰县润泽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工,2016年8月28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姚国荣,男,禄丰县金山胜龙砖厂职工,2016年8月27日下午18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班自永,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10日凌晨05时1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云华,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13日晚20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何忠友,男,禄丰县金山胜龙砖厂职工,2016年3月1日上午10时4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周永亮,男,楚雄州张武庄煤矿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2日晚21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杨进学,男,楚雄州张武庄煤矿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2日上午09时左右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张建平,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11日凌晨04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兴荣,男,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10日中午13时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普云昆,男,武定县环州乡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8月16日凌晨01时左右在值班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张伟林,男,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16年8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智成,男,武定县环州乡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7月6日下午15时左右在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师云新,男,武定县公安局职工,2016年7月14日上午09时左右在食堂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罗万能,男,武定县朱家坝采选厂职工,2016年7月10日下午15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朱培勋,男,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16年7月16日中午11时左右在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宋允荣,男,武定县高桥镇春睿砖厂,2016年7月26日中午16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代文昌,男,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7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钟自全,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2日凌晨02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李建荣,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6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杨洪辉,男,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担任协警,2016年7月30日上午07时21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毕文洪,男,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武定县田心林业站担任护林员,2016年7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巡山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张义强,男,武定猫街螺斯冲龙益石料厂职工,2016年7月28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付平,男,楚雄德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郭永平,男,楚雄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2016年8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高显生,男,楚雄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2016年8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何开文,男,楚雄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县农业银行工作,2016年8月1日上午09时40分左右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马兆聪,男,楚雄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通合汽车岗点工作,2016年8月1日上午08时30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刘卫南,男,楚雄广利塑料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1日上午08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徐琼,女,云南楚雄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8月6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胡飞,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8月20日凌晨05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施菊现,女,元谋供电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8月7日上午07时40分左右外出抄表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杨加武,男, 元谋县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莫党页岩砖厂职工,2016年7月28日上午08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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