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395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3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21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2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志等3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志,男,牟定县坝区联合灌溉管理委员会职工,2016年7月19日晚下乡期间突发疾病,当晚21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2、马本勋,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6月6日下午17时40分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朱静国,男,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姚商场经理,2016年4月22日下午14时左右在办公室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月23日19时27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4、周传芬,女,楚雄州精神病医院职工,2016年7月30日中午13时40分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周有方,男,楚雄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姜鼎,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担任驾驶员,2016年6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姜得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高志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10日下午15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王忠义,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15日中午13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赵宗友,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12日晚21时4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杨平,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10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石凤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8月7日上午09时4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张继伟,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6年8月6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周子祥,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6年7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杞建飞,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6年7月31日凌晨02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谢得斌,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6年8月8日下午15时2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彭庭来,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6年8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张春平,男,双柏县畜牧兽医局职工,2016年7月25日下午14时55分在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刘忠财,男,楚雄州宾馆职工,2016年7月23日晚1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王开顺,男,楚雄州种猪种鸡场职工,2016年7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詹世云,男,禄丰县碧城镇小学教师,2016年7月7日上午07时30分左右外出监考途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董云,男,牟定乾泰建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3日下午14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张承明,男,楚雄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职工,2016年8月1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禄丰出差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张明力,男,楚雄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职工,2016年7月14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李文昌,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8月6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周建书,男,云南马大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7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赵吉银,男,楚雄伟光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8月4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宁楚亮,男,云南领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7月27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0日



下载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统运行维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电话:0878-3399821

网站信息发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科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8-3369165

滇公安备53230102000449号   ICP备案号:滇ICP备08101678号-3  网站标识码:5323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