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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388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9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9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刘伸启等3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刘伸启,男,浙江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矿工。2016年6月12日,在矿洞进行架箱作业时,架箱顶板垮塌致使刘启伸头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皮成恩,男,浙江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矿工。2016年6月12日,在矿洞进行架箱作业时,架箱顶板垮塌致使皮成恩左腿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尹有明,男,永仁共创锌业有限公司抽水工。2016年4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在厂里上班期间,到抽水房工作的路上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毛洪彬,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7月1日下午13:00左右,在上班操作隔条机过程中手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赵起波,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技术岗。2016年7月7日上午10:30左右,在修理厂检修理传动轴时,铁屑飞入左大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林,男,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员。2016年7月7日14:43分左右,在野生菌市场检查毒菌时发生争执被对方打中左胸,致使肋骨裂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陈永花,女,姚安县思源实验学校,教师。2016年6月24日上午8时左右,在到学校上班的途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受伤。经认定,陈永花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周琳,女,姚安县人民医院,医师。2016年6月23日早上7:45分左右,在步行去单位上班途中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董正勇,男,楚雄市紫溪镇中心小学,教师。2016年7月9日上午10:40分左右,在学校工会组织的篮球比赛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徐俊峰,男,楚雄市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员。2016年7月12日上午10:30分左右,和同事到工地巡察,不慎被基础垫上的钢筋了左脚脚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马玉平,男,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工人。2016年7月18日上午11:10时,在上班时,因起吊刚才不慎钢绳脱落,致使头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黎永录,男,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风钻工。2015年10月1日,在工作时,被落下的石头砸伤头部和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冉茂轩,男,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风钻工。2015年10月1日,在工作时,被落下的石头砸伤头部和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马玉龙,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协管员。2016年6月26日下午18:40分左右在上副班的途中和轻型货车相撞受伤。经交警勘察认定由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宋有美,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2016年6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到学生社区宿舍楼查看学生放假离校情况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许金,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协管员。2016年6月30日下午13:35分在下车去规范占道摊点时不慎踩到路边石块扭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段发云,男,一平浪煤矿,采煤。2016年7月6日早班15:30分左右,被顶梁擦伤右眼角下面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杨洪萍,男,一平浪煤矿,掘进。2016年6月23日中班16:30分左右,下放木子时被木子砸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曹光奇,男,楚雄电视台,记者。2016年7月9日上午前往子午镇采访途中所乘坐车辆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李存仙,女,禄丰县仁兴初级中学,炊事员。2016年7月9日下午18:30分左右,在食堂门前下坎时不慎摔伤左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建飞,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掘进工。2016年6月30日早班,在负责清撬浮石时不慎被掉下的浮石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张林志,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孔工。2016年6月24日早班,在添加钻杆的过程中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起鹏明,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掘进工。2016年7月4日中班,在进行掘进收渣作业时被拉渣机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赵世昌,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耙矿工。2016年7月10日早班,在从事铲矿作业时不慎被矿石击伤右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罗学生,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工。2016年7月11日早班,不慎被铁道弹打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鲁荣寿,男,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工。2016年6月4日下午15:40左右,在从事矿车挂钩工作时不慎夹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李杰,男,禄丰锦泰工贸有限公司,铸造工。2016年6月25日上午9时左右,在进行压锅时不慎被锅模型压伤右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者林国,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炉前工。2016年7月3日,在炼铁厂栓挂残渣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方应敏,女,云南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出纳。2016年7月22日下16:55分左右,在值班过程中,为运粮车辆开库门时夹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杨光宗,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配电工。2016年7月12日17:50分左右,在对吕合镇中屯村委会土官村89号表箱进行抢修时不慎从梯子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8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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