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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386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3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杨砾晶等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砾晶,女,1991年10月生,永仁县公安局职工。2016年6月6日约14时左右,前往辖区永仁县维的乡桃苴村恩旧河组寻找案件被害人,途中问路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胡晓辛,女,武定县发窝中心卫生院医生。2016年6月6日19::0左右,在上班期间被精神病患者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柯昌会,女,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后勤人员。2016年6月22日17:30左右,在食堂端菜下楼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化武,男,武定县朱加坝采选厂,采矿工。2016年6月18日16:20分,在打炮眼过程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纯丽,女,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后勤人员。2016年6月16日17:30左右,在食堂拎开水不慎滑倒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吴德徐,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拉渣工。2016年6月9日上午7:45分被吊渣的挂钩夹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发忠,男,楚雄州电子计算机学会技术服务中心职工,2016年6月13日上午08时上班,08时30分单位开晨会,09时左右杨发忠在单位卫生间内跌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阎,男,禄丰县中村乡和尚洞铜矿职工,负责矿石运输工作,2014年9月5日下午17时在禄丰县中村乡至和尚洞铜矿K2+500m处运输矿石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李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左国成,男,元谋土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5月25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鲁进才,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6年6月1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12时50左右大姚县六苴卫生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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