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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383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国先等4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国先,男,禄丰三多装卸队职工,2016年6月20日上午9点,在德钢装用线装卸煤时不慎被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发明,男,楚雄州万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营销。6月26日,到大商汇修理厂开公司清障车时摔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开龙,男,楚雄师院后勤总务部厨工。2016年6月17日下午17::0时,到食堂做备餐工作时伤到右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尹世喜,男,禄丰县金山镇鉴尧装卸服务部职工,2015年11月7日下午17点30分,在焦化厂检修机器时不慎绞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张丽,女,禄丰县恐龙山初级中学职工,2016年6月30日中午12点50分,前往考点领取试卷时不慎摔伤左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子红,男,禄丰县川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长田采石场小岗箐采点职工,2016年6月30日中午14点30分左右,在小箐采点作业时不慎被压伤臀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品福,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收油班班长。2016年6月24日在油库卸油区维修设备时不慎从栈桥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刘建明,男,楚雄烟厂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搬运装卸员。2016年6月22日下午15:30分左右在出库货场搬运移动皮带时不慎被车轮压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施有富,男,禄丰县文星初级中学职工。2016年6月17日下午14:40分下课后,从三楼到二楼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张明臣,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6月13日上午9点左右,在公司过磅处称重时不慎滑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建财,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6月19日下午14点左右,在铸造车间行调产品时不慎夹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陶余雄,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6月24日上午9点左右,在公司三期进下1570中段推矿车时不慎压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代建飞,男,禄丰县道路应急救中心职工,2016年6月15日上午11点40分,在张一线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施救作业时被钢绳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杨家文,一平浪煤矿职工,于2016年6月6日中班17:30分左右在2431上山检修点检查瓦斯时受伤,背顶圆木掉下将杨家文打倒造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覃家平,男,一平浪煤矿采煤工。2016年6月29日14:20分左右在打柱过程中被草鞋板打中后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普开金,男,一平浪煤矿采煤工。2016年6月21日10:30分左右,在移梁时左手无名指和中指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加平,男,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转炉炉后。2016年6月12日早上在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负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龙德洲,男,云南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6月13日约16时左右,在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黄玉红,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食堂工作人员。2016年6月6日上午11::1时,在职工食堂端菜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郭靖,男,禄丰县锦泰工贸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6月6日下午13时,在对熔炼炉进行修理时,不慎被炉内的耐火砖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周国富,男,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工人。2016年6月30日下午13:10时,在上班期间不慎铁屑飞入左眼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郭美芬,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车间勤杂工。2016年6月7日15时左右在上班期间被伸缩式栅栏门夹伤左手中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徐菊英,女,牟定金马红砖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车工。2016年6月9日15:00左右,在使用三轮电瓶车时不慎夹伤右大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杨万洪,男,牟定供电有限公司,外线工。2016年6月13日,在保供电结束后18:30左右抬发电机不慎扭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刘永奇,男,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驾驶员。2016年6月9日在卷烟配送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谢天江,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熔铸工。2016年7月4日上午11:00左右,在拉铝灰时不慎绊倒头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张发金,男,牟定县新桥镇人民政府村委书记。2016年6月28日14:30分左右接通知回村委会接受半年工作督查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赵红,男,牟定县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矿工。2016年6月6日24:00左右,在井下出渣时被侧邦浮石头擦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龚其明,男,楚雄大成木业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7月8日9:00左右,在给木材抽边时右手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田志芬,女,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后勤人员。2016年6月22日9:55左右,端洗好的菜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罗从花,女,云南马大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包装员。2016年6月22日下午15:25分左右在公司酸腌菜车间工作时,因车间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马永萍,女,云南马大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食堂炊事员。2016年6月22日中午11:50分左右在公司员工食堂在公司食堂做饭时,因厨房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手手腕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谷春华,男,楚雄市东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16年6月30日凌晨3:00分左右在经过公司生产车间吸盘设备控制房时听见电机有异响,在关掉电源时电机后外壳忽然脱落砸在右肩上,导致右肩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陈太平,男,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模板工。2016年6月14日上午7:10分左右与其他同事一起进入工地拆除4幢一层楼顶模板,工作进行到7:30分左右,为避让下落的层板,陈太平不慎从两米高的操作台上摔下来,致使头部及胸背外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李保成,男,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公交驾驶员。2016年6月27日上午7:30分左右骑自行车到公司开会学习,途径320国道三家塘红绿灯附近时,被后面驶来的二轮燃油车撞翻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刘建萍,女,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员。2016年6月27日上午8:10分左右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当车辆经过鹿城南路与雁塔路交叉路口时,一辆违章停车的出租车的乘客突然开门,将刘建萍撞翻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李永发,男,雄市子午镇中心小学罗只碑村完小教师。2016年6月3下午17:20分左右因值周,在家里饭吃了返回学校时,李永发刚把学校小门打开后,推着摩托车进入学校,当时因为摩托车歪倒在地上,在李永发把摩托车扶起时,不慎扭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陈少龙,男,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钢化组普工。2016年6月16日上午9:00分左右在公司钢化玻璃车间推玻璃过程中被玻璃架子的轮子碾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李绍伟,男,楚雄鸿鑫商贸有限公司营销人员。2016年6月23日下午17:45分左右受公司安排和同事鲁学旺一同到昆明处理货物返厂问题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鲁学旺,男,楚雄鸿鑫商贸有限公司营销人员。2016年6月23日下午17:45分左右受公司安排和同事李绍伟一同到昆明处理货物返厂问题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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