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19)第0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李晓萍 等 19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晓萍,女,云南裕丰药业有限公司,包装岗位。2019年9月28日13:30左右,上班期间因包装机出故障,在处理故障过程中,右手食指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忠,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线务员。2019年9月26日,王忠等在禄丰县广通镇平地村委会开展“现场办理、现场装”业务宣传活动和安装已受理的用户宽带工作,在安装宽带过程中因铝合金楼梯移位下滑不慎高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拜胜亮,男,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科学院,园艺。2019年9月26日,单位组织全员职工进行单位内部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发现有大树受害虫影响,部分病枝、枯枝需要修剪,拜胜亮主动参与修剪工作。11:20分左右,在作业过程中,由于树干湿滑,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斌,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2日到武定发窝乡农户家里进行入户调查工作,20:00左右因天黑视线不好从农户家的台阶踩空,致使左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宋晓丽,女,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管理处楚雄分处,分处处长。2019年7月20日17:10分左右在办公室值班过程中,拿拖把打扫办公室卫生时不慎扭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邓仕骏,男,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管理处楚雄分处,隧道管理站站长。2019年8月22日驾驶公务车辆前往昆明运营管理中心参加工作会议,12:25分左右在经过武易高速公路K24公里附近时因下雨碾压到积水车辆失控,撞到道路右侧边坡致使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国文,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金融。2019年9月18日8:20左右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小型轿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王进荣,男,楚雄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维修工。2019年9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在四季花园安装工作中不慎滑倒,手中的裁纸刀掉落插入左小腿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段连成,男,楚雄州锦星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2019年9月18日带领学员到双柏县驾培考试中心进行考试,14:00左右不慎在考试大厅门口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习琼仙,女,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馆,公益性岗位。2019年10月1日上午8:40左右,因一楼值班室有水,想用拖把擦干净,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罗荣富,男,云南省铁路建设工程公司,安全员。2019年1月26日参加单位年会活动,15:10分左右在拔河赛中扭伤左膝关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龚文芬,女,楚雄州图书馆,事业。2019年9月6日上午9:00左右参加单位组织的警示教育,在教育基地(楚雄监狱)卫生间不慎踩空崴伤右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起学科,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永仁公路段),门卫。2019年9月7日13:30分左右在永仁县公路分局公路管理所院内使用刀具砍伐被风吹断的树枝时右手拇指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罗国俊,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楚雄市电信),装维经理。2019年8月26日14:39分左右到天人中学附近办理业务,过斑马线的时候不慎被车辆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陈渊,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护理。2019年9月5日早8:40左右因患者忘记拿药,追出去送药给患者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谢文才,男,楚雄引航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杂工。2019年9月11日14:30左右在上班期间不慎夹伤左手中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王松,楚雄州人民医院,维修电工。2019年8月8日9:00左右,在楚雄州人民医院地下停车场整理电缆及杂物时被躲在杂物堆里的野猫咬伤左手食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张瑞悦,女,楚雄州宾馆,服务员。2019年8月15日由单位安排到农行干校做餐饮服务,早上6:35分左右在去往农行干校的路上不慎被路边钢板绊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刘洪伟,男,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炊事员。2019年8月9日16:00左右在职工食堂炒菜过程中,因油锅起火被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