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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208 公文目录:失业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失业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1、失业保险制度特点?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通过立法强制而建立的制度。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体现在这项制度基本覆盖了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我省主要是《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参保单位和人员;二是强制性,体现在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是互济性,体现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采取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建立统一的基金后,不分来源渠道、缴费单位的性质,统筹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因此,失业保险是多数单位、多数人为少数单位、少数人分担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

  答: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第四十条,还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受所处城镇还是乡村的区域限制,只要在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即可参加失业保险;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还包括外省驻滇单位和驻滇部队的企事业单位;新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还包括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失业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并提供依据,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3、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1.4%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0.6%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4、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项目?

答: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给予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与原《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相比较,取消了夫妻双失业、单亲家庭供养未成年子女的额外补助,主要原因是国家已经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与低保制度进行了制度衔接。
    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期限?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参加失业保险后,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国际通行的失业保险理论,失业保险是为履行过缴费义务的劳动者失业时,提供临时生活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为鼓励劳动者珍惜就业机会,减少社会失业,失业保险制度同时还规定,对自愿放弃就业机会主动失业的劳动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方面进行了限制。所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通过只对被动失业并且有继续就业要求的劳动者,才提供失业保险救助。如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辞退、除名或开除等情形就属于被动失业,可以得到失业保险救助,主动辞职是不能获得失业保险救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费年限相联系,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需要提醒的是,发生欠缴失业保险费未补缴的情形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会产生影响。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的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情形,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和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则视为本人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将按自动放弃处理。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分为在职随劳动关系转迁和失业随选择领取保险待遇地点的转迁,具体手续可以到自己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

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管理?

答:失业保险金原则上按月发放,由失业人员按月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按《条例》有关规定,报告失业情况、积极求职,接受就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各统筹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对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9、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省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数额确定。

10、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对应期限给予的50%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月发给门诊医疗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患病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凭证(治疗费、药品费和检查费)后给予住院医疗补助。补助标准:缴费年限在1年至3年的,按上述三项之和的20%计算,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元;缴费年限在4年至5年的,按三项之和的30%计算,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缴费年限在6年以上的,按三项之和的40%计算,累计最高不超过8000元。

1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死亡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其家属提供相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12、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补助标准?

答: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求职成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材料,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13、用人单位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培训补助?

答: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的,经统筹地政府审查同意,可按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但人均补助额不超过400元。

1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经失业保险金机构调查确认开业已满3个月且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新参保之日计算。

15、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给予就业补助?

答: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供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审核,可给予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按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计算,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被录用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未完期限,给予保留。

16、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参保待遇?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自愿选择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其它同类失业人员同等对待。

17、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18、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资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单位不代扣代缴或者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处罚?

答: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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