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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4-02-18
联系人姓名 吴*
手机 135****7595
留言人Email 2363677267@qq.com
留言人单位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本人1993年1月1日根据楚雄州劳动局(1992)139号文件招收为合同制工人(有劳动局招用合同制工人通知书(牟劳通字(1992)63号)),但招收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我缴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13年,(医保2000年缴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2006年才开始缴纳),现本人在职31年,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退休时对养老待遇影响较大,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通过同公司多次协商,公司同意补缴未缴纳的13年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现咨询是否可以办理补缴,到什么部门办理?公司及个人需要提供什么手续?非常感谢。
回复人名称 楚雄州人社局网站管理
回复时间 2024-02-18
回复内容 吴先生:您的问题收悉,作如下回复!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1993年1月至2005年12月属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情形。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严禁违规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7号)第二条“关于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和人员属于按规定应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纳的情形,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前,须具备以下材料之一:(一)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法律文书。”规定,您可以向用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到用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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