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请问事业单位人员不达到晚婚晚育条件的只有3天婚假吗? |
发言人账号 | 匿名 |
留言日期 | 2024-10-30 |
联系人姓名 | c** |
手机 | 199****7153 |
联系方式 | 电话 |
固定电话 | 000-00****00-000 |
留言人Email | 2823953995@qq.com |
留言人单位 |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性别 | 男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发言内容 | 请问事业单位人员不达到晚婚晚育条件的只有3天婚假吗? |
回复人名称 | 楚雄州人社局网站管理 |
回复时间 | 2024-10-30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即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18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