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于2018年5月1日执行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人社厅下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我省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此前的1570元、1400元、1180元提高到1670元、1500元和1350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原标准分别增长6.37%、7.1%和14.4%;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4元、13元、12元调整为: 15元、14元、13元。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我州楚雄市属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00元/月调整为15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元/小时调整为14元/小时,其余9县属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80元/月调整为13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本标准适用于我州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楚雄州人社局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