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知识问答
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知识问答
1.什么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根据《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为使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工资方面的诉求以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工资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2. 为什么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的核心,是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
3.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按照直述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4.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六)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八)其他有关事项。
5.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五项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按照《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6. 工资集体协商有哪几种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以企业为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合同。(2)行业(产业)工资集体协商。以行业(产业)为单位,通过行业(产业)工会与对应的经营方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行业(产业)工资合同。(3)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区、镇、村、街道、经济开发区等),通过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联合会与对应的地区企业主授权组织,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合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于小型企业,一般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7. 企业集体协商一般由多少人参加?
根据《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人至11人,不得相互兼任,并另行确定书记员1名。
企业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工方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用工企业,职工方应当有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8.协商代表如何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及时补缺。一方更换协商代表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9.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由谁担任?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的产生方法。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或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出缺的,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熟悉劳动工资、财务、企业管理、经济、法律、政策等方面业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10.协商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11. 职工方协商代表有哪些保障?
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非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方协商代表本人同意。
职工方协商代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有权进行更换。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方协商代表。
12.工资集体协商应考虑哪些因素?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统计行政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本地区同行业和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本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合理要求。
企业方确因本企业利润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方案,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13.工资集体协商有哪些程序?
(1)发出要约。企业方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对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
(2)召开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发出协商要约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3)提供相关资料。协商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企业方应当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提供由其保管或者掌握的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资料。
(4)拟定草案。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后,起草(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附草案说明),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修改确定后,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由就集体协商情况及集体合同作说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对集体合同进行审议后进行表决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须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6)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7)报送审核。企业方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告知企业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针对修改意见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公布实施。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14.工资集体协商有什么意义?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公开、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水平,有助于稳定劳动关系,并保障用人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现代企业应该通过建立一套完整、严格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证分配过程和分配效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