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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5-081100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5年08月1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11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25) 第09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晓伶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晓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职工。2024年11月15日13:00分左右,在永安支行营业网点办公区上卫生间时头晕摔倒扭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邱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管理处楚雄分处职工。2025年5月11日上午11:05分左右在楚雄分处下辖牟定收费站当班期间在打扫收费车道计重秤检修井内的垃圾时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罗海燕,中国移动云南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25年6月10日外出到牟定县安乐乡华星村委会福山机房巡检下山途中16:50分左右滑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张丽,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经楚雄州人民医院批准2025年5月19日至8月18日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进修学习,6月13日12:15分左右学习结束返回住所途中在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120号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张丽无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蔡忠翠,建行楚雄分行职工。2025年6月18日11:40分左右在大姚县支行办公楼二楼上卫生间时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马永平,楚雄天人中学职工。2025年6月26日17:40分左右在天人中学第二餐饮中心楼顶维修水箱时从小楼梯上踩踏摔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萍,楚雄州看守所职工。2025年6月23日19:50分左右在楚雄州看守所值班备勤宿舍楼一楼楼口摔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乐华,楚雄金泰公司职工,派遣到大地财产保险楚雄支公司工作。2025年6月27日08:07分左右上班途中在楚雄市团结路楚雄州投资促进局位置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李乐华无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王建民,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2025年7月3日04:45分左右在楚雄市文鼎路鑫益足疗店大厅急救出诊过程中被施与救治的酒醉患者暴力袭击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倪华翠,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公司职工,2025年6月19日08:30分左右在楚雄师范学院雁塔校区主食食堂制作面点时被压面机压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5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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