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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5-0711009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5年07月1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11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 第0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杨宇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宇,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5月28日在该公司活塞销车间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晓东,楚雄州特殊教育学校职工,2025年5月23日参加楚雄州职业教育技能大赛、教师和职教风采展示活动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兰珍,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派遣至楚雄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5年5月25日在州宾馆餐厅工作时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刘杰,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5月29日在该公司机关办公楼楼梯上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如翠,云南裕丰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6月6日在该公司生产区接转运药品过程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07月11 日至2025年07月15 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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