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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5-061200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2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0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仕强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仕强,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楚雄悦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保安工作。2025年04月16日早骑二轮摩托车去楚雄州第一公务中心上班,6:50分左右在楚雄市永安路益兴街路口中国石化加油站路口与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右手第3、4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第3、4指伸肌腱开放性断裂;右手第3、4指甲床损伤;左胸肋骨骨折可能;右腓骨头骨裂折可能;全身多处擦挫伤(头面部、左胸部、右手部、左前臂、双膝部、左小腿)。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李仕强负次要责任。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苏双,楚雄开发区实验小学职工。2025年4月30日中午12:51分左右在学校餐厅进行学生用餐管理后离开餐厅时在餐厅一楼摔倒受伤。致左桡骨头粉碎性骨折。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亚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2025年4月25日下午完成上级单位(楚雄供电局)临时安排的工作事务后于18:43分左右下班驾驶摩托车离开单位,18:57分许行至楚雄市鹿城东路明珠百货外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左手、右膝及双侧小腿等多处挫伤;牙折断。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张亚苹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曾荣,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2025年5月10日至5月13日参加在楚雄鹿城供电局技能实训场(东华实训基地)举办的配电专业标准化集中训练班。5月11日14:50分左右在实操科目考试中拉伤左手肩关节,下电杆后疼痛减轻就没有注意,12日继续进行实操考试,疼痛加剧以为是软组织拉伤也未在意,13日早上起床后左手不能抬起也不能动,当天培训结束后回到家随即在家人陪同下到州中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肩关节冈下肌损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成玉,楚雄彝族自治州看守所职工。2025年4月21日上午11:30分左右在楚雄州看守所工作人员食堂上班炒菜过程中,在到菜下锅时被热油溅到烫伤,致左上肢烫伤并皮肤缺损;左上肢皮肤感染;左颜面部皮肤烫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建明,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职工。2025年5月12日出差至大姚县,5月13日14:10分左右在大姚县金碧镇黄海屯村委会干冲一组片区开展烤烟点蔸数株工作在穿过田埂准备进入烟田时,脚下的田埂突然垮塌摔落到田里受伤。致左胸肋骨骨折;右侧第5肋不全性骨折;双肺挫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右侧创伤性胸腔积液。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苏光丽,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5月11日上午10:30分左右在彝人古镇景区一号码头C29商铺前进行保洁工作卫生巡检时摔倒受伤。致多处软组织损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有成,云南楚雄市良木职业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员工,派遣至楚雄市恩泽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25年04月09日06:20分左右在楚雄市殡仪馆职工宿舍因腹痛难忍,同宿舍室友拨打120急救电话,2025年04月09日07:27分经120医师现场急救,送楚雄州人民医院南路院区入住急诊医学科,经医院救治于2025年04月11日18时51分死亡。楚雄州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急性重症胰腺炎。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06月12日至2025年06月1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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