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25)第04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陈垚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陈垚,楚雄州虹成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1月13日,根据公司运输线路调度安排,负责配送楚雄市城区内多家零售门店货物,据受伤员工描述:下午14:50左右在送货至紫霞路分店时,在车上搬货过程中,被高处掉下来的货物砸到右手,当时仅感觉手背疼痛晚上发现手背红肿,遂于1月14日到刘德章骨科医院就诊拍片结果为骨折,于1月15日到楚雄州人民医院(老城区)就诊,后在(新区)住院。诊断意见:右掌骨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胡天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销售分公司职工。2025年2月2日上午08:50分左右在金叶加油站卸油区安全巡检时跌倒受伤。致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肩袖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高丽媛,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楚雄丰胜路分店职工。2025年2月6日上午在楚雄车坪屯分店上班期间因顾客购买的药品门店库存不足,经查询就近门店库存后发现彝人古镇二分店库存充足,与顾客沟通后同意等待调货,并骑电动车到彝人古镇二分店调货,在返回途中10:00左右在彝人古镇步行街车坪路与古镇南街交汇处摔倒,被电动车压到右脚受伤。致足舟状骨骨折(右侧)。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冯富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职工,现在南华支公司工作。2025年2月7日上午接到公司报案平台转接的客户报案信息,并立刻前往交通事故现场南华县龙川镇上民村查勘,因现场查勘需要对事故进行拍照留痕,9:00左右在拍照过程中失足摔下路边油菜花田受伤。致右内踝,腓切迹骨折;右胫骨远端骨折;右侧踝关节骨折;右踝关节损伤;右侧距骨外上缘撕脱性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03月12日至2025年03月1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