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24)第1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董华刚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董华刚,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24年8月15日17:30分左右,因工驾车由楚雄市至武定服务区加油站进行检查督导,在武定县狮山镇小营村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及左前臂、肘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杨升涛,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职工,2024年8月26日14:00分左右,因被单位派到禄丰市广通镇大瓦房村委会承担驻村工作,在到大瓦房村委会大麦地村小组走访农户时在村口道路滑倒导致右锁骨中外段粉碎性骨折及头部损伤;右肘部损伤;右膝部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王国栋,云南楚雄市良木职业中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4年8月23日11:45分左右,在大姚县锦星机动车驾驶培训公司驾校教务处下训练场给学员刷学时过程中在摩托车候考大厅门口楼梯上摔倒,致右膝部右侧髌骨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陈虹梅,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6月16日10:10分左右,在公司生产制造部精加工生产线进行核桃仁外袋装袋封口时,右手食指被封口机压伤,致右手食指远节完全性离断;右手食指血管、神经损伤;右手食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并骨质缺损;右手食指甲床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刘朝宏,云南裕丰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9月3日8:20分左右,在公司口服固体制剂(二)车间粉筛室进行粉糖时,右手第3指被粉碎机出料口闭风器夹伤,致右手第3指末节远端完全性离断。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钱泽金,楚雄州工业学校校办工厂职工,2024年8月30日17:00分左右,在楚雄技师学院汽车工程系教学楼教室维修日光灯时从人字梯上跌落,致面部鼻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云政发《2011》25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张国伟,云南省楚雄监狱职工,2024年9月2日10:15分左右,在楚雄监狱警体中心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篮球比赛过程中摔倒,致右脚踝踝关节骨折(小片撕脱性骨折);踝扭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云政发《2011》255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董宏威,云南省楚雄监狱职工,2024年9月12日11:00分左右,在楚雄监狱警体中心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篮球比赛过程中摔倒,致右脚踝踝关节扭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云政发《2011》255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郭重菊,中国移动云南楚雄分公司职工。2024年8月29日9:30分左右,在昆明红塔训练基地综合球馆气排球场地参加省公司组织的气排球比赛中起跳落地受伤,致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左侧髌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云政发《2011》255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0、段杨曦,中国移动云南楚雄分公司职工。2024年8月30日18:10分左右,在楚雄市阳光大道与勤致路交叉口(公司门口的十字路口)回宿舍途中左转时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受伤,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段杨曦负事故次要责任。致右额颞部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左颞部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血肿;创伤性脑内血肿;左颞骨骨折;左眼结膜出血;头皮血肿;头皮裂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1、朱家祥,云南郡筹制药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9月10日12:40分左右,在公司固体制剂2车间,操作摇摆治粒机过程中右手被带入机器,致右手示指中节完全毁损离断;右手示指中节部分指骨缺如。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2、高阳,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2024年9月5日18:10分左右,在州医院麻醉一科第2手术间为患者手术时崴伤右脚,致右侧外踝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3、杨丽云,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2024年9月18日10:00分左右,在州医院新区保管室整理办公物资摆放时摔倒,致上肢损伤(左腕部);右膝关节下肢损伤软组织损伤;桡骨远端骨折(左腕部);左足第一趾骨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4、晏海梅,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9月21日下午15:10分左右,在公司三期核桃仁精加工生产线进行核桃仁外袋封口时被封口机夹伤,致左手第2指末节毁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5、杨波,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工。2024年9月19日下午14:30分左右,按照单位安排前往楚雄市人民法院出庭应诉,步行至楚雄市人民法院大门外在人行道处不慎崴伤左脚踝关节,致左踝关节损伤(左外踝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6、王杰,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由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姚安县公安局看护大队任辅警现在楚雄州青龙工作点执行看护勤务工作,按照单位安排前往楚雄州警察学校参加勤务技能培训2024年9月19日下午15:30分左右,在参与突围对抗实战演练过程中因对抗激烈拉手时右手腕部受伤,致右腕舟骨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7、李欣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职工。就任风险经理职务,2024年9月25日下午从单位邮储银行楚雄州分行前往楚雄市鹿城东路支行进行履职检查14:50分左右在楚雄市鹿城东路支行门口不慎摔倒扭伤右脚,致右外踝撕脱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8、董贵荣,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4年9月21日12:09分左右,在滇中冶炼厂火法厂的缓冷场董贵荣驾驶渣包车准备抬运电炉缓冷包时,东面正在加水的电炉缓冷包突发蒸汽喷溅,喷溅冲击表层碎渣,蒸汽夹杂碎渣飞溅到董贵荣驾驶的渣包车驾驶室玻璃上,造成渣包车驾驶室左侧玻璃碎裂,董贵荣被飞溅的碎渣、碎玻璃击中受伤,致双眼角膜异物;双眼眼睑异物;双眼结膜异物;角膜裂伤;眼部烧伤;头颈部软组织异物残留;头皮血肿;躯干软组织异物残留;双耳烧伤;面部烧伤;上肢烧伤;多处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9、孙玉洪,楚雄凯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4年10月09日18:30分左右,在广大线铁路长冲至新哨区间线路卸轨作业中不慎被钢轨夹伤右手受伤,致右手开放性损伤;右手多指完全离断。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0、赵玲艳,楚雄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工(公益性岗位)派遣至楚雄州幼儿园工作。2024年10月04日17:00分左右,在楚雄州幼儿园种植区搬运花盆时由于花盆损坏花盆底掉落砸到右脚受伤,致右足拇趾趾骨骨折;右足挫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05日至2024年11月09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