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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4-0523002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3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朱仕国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朱仕国,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3月22日16:21分左右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王琪,一心堂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员工。2024年4月2日早7:40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负次要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过雪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职工。2024年4月10日21:41分左右在参加完行内培训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苏波,云南兴云生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4月19日16:00分左右在公司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李晓琳,楚雄开发区实验小学教师。2024年5月8日上午9:56分左右去上课走到教室门口时不慎摔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杨晓兵,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公益性岗位)。2024年5月7日上午9:50分左右在第二公务中心职工食堂后厨砍鸡时意外造成左手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0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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