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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4-0408001 公文目录:政策法规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0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08日

楚雄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州级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开始,每年开展1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州级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职责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照云南省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制定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州级成员单位年度考核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市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县市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委托媒体、调查机构等组成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县市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四)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自查、实地核查、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综合评议重要参考。

第八条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州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且考核得分排在全州最后两名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对州级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自查。州级成员单位对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州领导小组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州级成员单位自查情况,结合日常掌握各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条 对州级成员单位的考核采用减分制,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向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大比拼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州级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大比拼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大比拼内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县市,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成员单位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成员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办法,加强对各有关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9日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楚政办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楚雄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法办》

一图读懂《楚雄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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