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3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刘小文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刘小文,女,楚雄州人民医院护师。因工作需要外派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症医学科进修,2023年10月18日23时左右在进修科室病房工作不慎摔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田甜,女,楚雄州人民医院护师。2023年10月22日17:10分左右,在护理一意识障碍者时被咬伤左手无名指。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高磊,男,楚雄州人才发展有限公司派遣员工。2023年10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在派遣地金沙江中游梨园水电站清理房顶钙状物质时,不慎划伤左手掌。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杨峻,男,中国移动楚雄分公司网络部。2023年8月22日14:10分时左右在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李红仙,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楚雄市城管局)。2023年10月15日晚22:00左右副班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李士才,男,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0月18日15:30左右从驻村点武定县大西邑村返回楚雄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杨洪恩,男,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0月18日15:30左右从驻村点武定县大西邑村返回楚雄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赵芸莹,女,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0月18日15:30左右从驻村点武定县大西邑村返回楚雄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孙小云,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楚雄州宾馆)。2023年10月23日14:40分左右在保洁楼梯时不慎踩空摔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4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