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信息制定人员负责初审,科室(中心)负责人复核,再由分管领导确定公开发布与否或者答复申请人。
第五条 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上级部门审定。
第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不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