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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3-102300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3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周平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周平,男,楚雄公路分局。2023年9月19日上午11:10分左右在张孟线修剪路边树木时,不慎戳伤右手掌。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杨丽,女,楚雄滇中物业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9月20日19:05分左右在食堂厨房摆放餐具时不慎摔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吴有云,男,云南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9月22日15:00左右在安装配料秤时压伤左手中指。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罗富,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技师学院后勤水电工)。2023年9月22日14:50分左右在维修完14栋宿舍楼返回的途中不慎扭伤右脚。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杨爱芳,女,楚雄天利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28日8:50左右在食堂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刘雨萌,男,楚雄天人中学教师。2023年9月23日9:50左右,外派参加监考后返回学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袁忠勇,男,楚雄天人中学维修工。2023年9月22日17:00左右对教室玻璃进行维修时,玻璃炸裂划伤右手。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吴玉荣,男,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工。2023年10月8日10:30左右在对餐饮部报修的咖啡机进行维修时,被咖啡机不锈钢边缘划伤左手。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段燕燕,女,楚雄彝族自治州精神病医院。2023年9月27日8:20分左右在重症精神科收陪护椅时,不慎被陪护椅夹伤右手。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7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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