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29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井利波同志等三人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井利波,女,楚雄州第二人民医院职工。2023年7月25日09时30分,在上班期间扭伤右足。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彭应海,男,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7月17日上午10左右,在施工地弥玉高速路通海段施工时,驾驶的装载机刹车失灵撞到山体,导致彭应海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姚梅,女,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楚雄丰胜路分店员工。2023年7月20日上午7:30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5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