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2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马鹏等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马鹏,男,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7月12日在楚雄市桃源湖州体育馆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队训练过程中不慎跌倒,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陈利思,女,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2023年7月14日8时42分左右,在楚雄州人民医院儿童医学中心更衣室不慎踢伤右脚。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谢丽荣,男,云南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7月6日15时左右,在公司二车间处理生产设备故障时,不慎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熊盛,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工作。2023年7月6日21时50分左右,在执勤巡逻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杨加林,男,中共楚雄州委党校职工。2023年7月25日15时左右,在学校内进行绿化养护工作时,不慎被有毒昆虫咬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王朝明,男,楚雄州营林营草工作站职工,派驻南华县马街镇官上村民委员会。2023年7月5日14时左右,在协助被派驻单位安装光伏板时不慎摔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唐华秋,男,云南新华印刷二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3年7月15日在印刷车间上班时,于4时30分左右在开启油墨盖的过程中不慎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8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