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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2-0104003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1年04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04日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及解读

“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系列宣传之二

 

一、我州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2019年8月,楚雄州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分为总体要求、保障范围、保障方式、补助办法、资金管理、组织保障6个方面共18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5个进一步明确”:

(一)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补助的范围和条件。一是在参保补助时间上可由县市自定,虽然原则上参保补助时间从2009年1月1日之后依法征地涉及的人员,但是鉴于有的县市大量征地在2006至2008年期间,为充分发挥政策化解矛盾的作用,在参保补助时间上可由各县市自行确定,但必须以资金积累作保障;二是在失地类别上作了界定,失地后每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三是在参保对象上作了确定,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二)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补助的类别和标准。一是在参保补助标准上,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城乡居民养老或城镇职工养老两个险种参保,政府给予相同定额标准的参保补助。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000元。二是在参保补助类别上,按照规定分为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两类人员,大部分失地是指被征地农户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含)以下的。三是在参保补助年限上,按照规定累计不超过15年,并明确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补助;中断缴费的,断保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享受补助期间死亡的,终止政府补助。

(三)进一步明确了新老制度的衔接和过渡。为实现新老制度顺畅衔接,我州《实施意见》采取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以当地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计算出所需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再与原制度缴费数额相比较,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足,保障待遇水平不降低,并实现了制度的可持续性。

(四)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补助的程序和要求。一是要求各县市制定统一规范的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认定的操作办法,按照程序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公开公示,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情况,建立基础信息台账,为办理参保补助提供可靠依据;二是明确以征地时户籍归属为依据,以户为主体确认参保补助对象,以个人形式办理参保补助,先由村小组初审,村(居)委会复核,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单位对享受参保补助人员进行认定,再上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备案后,提交县级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参保补助;三是对被征地农民涉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的,也作了相应的参保补助规定。

(五)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监管。一是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每亩加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从当年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照不低于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补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二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市人社部门统一开设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是明确了参保补助每年每人申报一次,下半年开始申报,年底前完成兑付或记入个人账户;四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在工作中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二、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涵盖哪些群体?

答:具有楚雄州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个人如何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答:办理参保手续本人可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定缴费档次,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后,持卡到银行网点存入保费,由税务部门委托银行机构代扣缴费,也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APP或委托银行的APP网络平台进行缴费。 目前设有13个缴费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但应在当年缴费之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政府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100元的补助30元,缴费2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递增10元,缴费2000元以上档次的,按照缴费档次金额的6.5%给予补贴,缴费档次越高补得越多,缴费年限越长领取养老金待遇越高。

四、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对重试残疾人实行代缴保费优惠政策,从2014年6月1日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州财政对持证三、四级残疾人参保,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并同时享受相应政府补贴。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户籍变动如何转移参保关系?

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接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对已领取待遇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在本县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不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

六、如何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手续?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可以相互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时,按照规定计发相应待遇。在两项保险关系相互衔接时,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是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增长,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总额÷139,两项之和就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我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从2009年以来提高了5次,从55元增加到目前的108元,增加了53元,基本实现了翻番。二是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达到领取待遇时可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三是65周岁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四是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标准与最低基础养老金一致;五是参保人死亡,可按照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12个月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八、如何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手续?

答: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及时通知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由人社部门委托银行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查询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

答:参保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县市、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可以查询参保情况,也可以通过云南人社12333APP或“一部手机办事通”网络平台查询,领取待遇人员也可到银行网点打印养老金发放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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