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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1-1101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01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主动、全面、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我局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示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六条 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各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予公开

(五)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方式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方式,包括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条 本局门户网站根据公示内容设置相应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程序包括:

(一)事前公开程序。本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本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具体程序如下:

1.主要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形成《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交局务会研究,报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2.主要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负责编制本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提交局务会研究,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复核后予以公开。

3.法制机构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新公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前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二)事后公开程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并按下列要求公开:

1.公开时限。(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承办机构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6〕90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2.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公示机制。1.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2.局属执法机构认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公示的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局领导批准后调整公布。3.局属执法机构在公示载体公布事后公示内容的,应当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性内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4.局信息宣传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网络平台的发布、更新工作。5.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局属执法机构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权过程记录工作。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所使用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九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送达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核实受送达对象的身份及相关信息;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开展专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专项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力量配备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的监督和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纳入风险监控等进行考核。

(三)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云政办规〔2019〕4号)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9〕215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有关科室、单位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六条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单位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有关科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制机构重新审核。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部门集体研究。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科室、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定期对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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