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企业经济性裁员操作流程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裁剪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一、经济裁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 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 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要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认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以及经济补偿等因素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二、经济裁员的程序
经济裁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征求意见,并对
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保证裁减人员工资、社会保障无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