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2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琼花等31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琼花,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天下百味酒楼担任厨师,2014年9月27日下午16时17分左右在厨房上班期间被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张家利,男,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28日晚19时左右在彝人古镇威楚大道执行道路维修交通管制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开文,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18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赵有娇,女,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工作,2014年9月22日凌晨00时2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赵雁梅,女,楚雄新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0月3日下午17时50分左右在公司加班下楼梯时原受工伤的右脚再次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孟泽红,男,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职工,2014年9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在厨房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陈海涛,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14年9月5日上午07时50分左右准备上班时在办公大楼楼梯上崴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华子云,男,楚雄州公安局职工,2014年9月18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办公室装订文件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陈清华,男,姚安供电有限公司弥兴变电站工作人员,2014年9月10日上午07时20分左右在值班期间去上卫生间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苏龙,男,双柏县妥甸镇丰胜页岩砖厂职工,2014年9月12日凌晨02时左右在开装载机铲土过程中关闭驾驶室门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代钱,女,双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2014年10月3日上午09时20分左右在兴贸路与双兴路路口疏导路面交通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光明,男,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14年9月18日下午17时左右在兔子平选矿厂选矿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黃小聪,男,武定县泰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2014年9月9日下午15时左右按照指令到狮山大道延长线协助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被违章建筑户主用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王德海,男,武定县公安局职工,2014年9月14日下午14时左右在公安局四楼检查电路时被点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张富,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5日下午15时左右在一号炉打渣房内修理球磨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李银忠,男,武定县泰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25日凌晨00时10分左右同狮山派出所同事五人一起到狮山镇北门坡供电所出警时被肇事人推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建敏,男,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2014年9月28日下午17 时37分与同事骑摩托车从狮山执勤点下班回林业局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苏中江,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9月28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唐继雄,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9月19日下午17时29分左右在巡查供水管道途中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杨建祥,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10月6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金平,男,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在检修设备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马永林,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26日上午09时左右在对鼓冷风机进行维修清理时被风机盖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姚树琼,女,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职工,2014年9月22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上书店台阶时不慎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张晓才,男,禄丰县公安局职工,2014年10月13日晚23时12分左右到罗次温泉出警时被报警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段强,男,中国农业银行禄丰县支行职工,2014年10月13日下午15时35分到一平浪镇安装ATM设备途中在张一线K40+6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王中山,男,中国农业银行禄丰县支行职工,2014年10月13日下午15时35分到一平浪镇安装ATM设备途中在张一线K40+6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徐选能,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0月19日中午13时1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周兰芬,女,禄丰公路管理段职工,2014年9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省道沪瑞线K2902+800米处清理水沟时被石块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普根和 ,男,云南牟定兴宏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27日临晨02时左右在处理矿石机故障时被机器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马庆,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0月7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在挤压车间吊铝棒过程中被铝棒压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高平仙,女,牟定县第一高级中学职工,2014年10月11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在到教学楼104室录下班考勤指纹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