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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680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4年09月2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1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彭威鹏等51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彭威鹏,男,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查院职工,2014年8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在施工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吴朝先,男,楚雄志成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楚雄滇中物业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8月21日按照物业公司安排到元谋出差,当晚22时35分从工作地返回宾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果晓芹,女,楚雄尚帮物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州烟草公司办公楼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9月10日中午12时左右准备下班时在办公楼大门口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雍成仕,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9月5日凌晨00时4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兴聪,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8月26日上午09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家福,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8月26日上午09时4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家银,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8月19日按照公司安排在楚雄州人民医院护理工伤职工余建红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仲国红,女,元谋县元马诚信大药堂职工,2014年8月18日上午09时左右在药店内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普从聪,男,元谋县双龙新型综合建材厂职工,2014年8月6日晚20时50分准备下班时去上厕所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顾娟,女,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8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在昆明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运动会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富强,男,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楚雄分公司职工,2014年8月21日下午14时25分左右到姚安县分公司检查工作期间在机房门口突然晕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周啟珍,女,楚雄明珠百货有限公司保洁部保洁员,2014年8月24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明珠百货商场内打扫卫生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陈建超,男,楚雄市鸿云进口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工,2014年8月29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车间修车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宝芬,女,楚雄市东瓜镇中心小学教师,2014年8月31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在东瓜镇中心完小四年级二班给学生上课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胡文良,男,云南积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2014年9月2日晚19时20分左右在公司生产部粗提车间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王昆,男,楚雄州楚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2014年下派八角镇必达村委会新农村指导员,2014年9月1日晚23时左右搭坐驾驶员何祥诚的车辆从八角镇必达村委会返回楚雄途中下车解手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家林,男,双柏县妥甸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30日下午14时左右,在修理更换宾馆卫生间堵塞的下水管道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郭艳,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柏县支行职工,现借调在州分行监管中心工作,2014年8月8日下午16时30分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徐跃红,男,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姚安公司职工,2014年9月7中午13时左右在收购烟叶时被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刘建勇,男,南华县华鑫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送货工,2014年8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在送水时在公司大门口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饶建琼,女,云南业胜有色金属提炼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7月14日上午公司车间发生化学泄露,导致当时正在上班的饶建琼等人发生呼吸困难等症状, 2014年7月9日,饶建琼被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重度砷化氢中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刘武,男,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8月23日晚20时左右在值班时前往变压器站开灯、巡逻的途中因下雨路滑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何子林,男,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职工,2012年5月至今抽调到大姚县移民局观音岩水电站协调指挥部工作,2014年8月12日中午13时40时左右从湾碧乡返回县城办事的途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陈家福,男,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14年8月12日下午18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异物飞入左眼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马滔,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8月11日晚19时4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潘建伟,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8月28日凌晨03时05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钟自禄,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8月25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张林芳,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9月1日晚00时4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孙凤海,男,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17日下午15时左右在下村小学工地上安装水管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鲁晓卫,男,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在磷酸车间检修硫酸管线时被硫酸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肖伟忠,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31日中午13时40分左右在三期副井放矿作业时被电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林福喜,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三期副井绞车房检修时被电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张美兰,女,禄丰鑫旺经贸人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6日下午17时左右在生产车间工作时被牵引车碰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生德和,男,禄丰勤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4日中午13时左右在硫酸一车间作业时被高炉壁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戴绍敏,男,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4日中午13时左右在硫酸车间作业时被高炉壁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吴建华,男,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8日上午10时55分左右在硫酸车间检修时被托轮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李宝云,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11日凌晨01时30分左右在公司三期井下1510中段操作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杨绍梅,女,禄丰县金山镇人民政府职工,2014年9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到大洼村委会进行违法用地清理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段学平,男,禄丰江达磷化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在磷管疏通时被渣池水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潘金芳,女,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17日上午09时左右在公司包装组推车拉缸套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董发燕,女,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5日下午17时35分左右在炼铁厂停炉检修时被高温蒸汽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龙学文,男,禄丰乘风经贸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修理厂修车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杨自秀 ,女,武定县华翔经贸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7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球团矿厂化验室上班时被濺出的溶解液烧伤左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刘 华,男,武定县华翔经贸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3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球团矿厂回转窑车间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朱海鎏,男,武定县公路管理段职工,2014年7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在武定县沙郎道班进行机械维修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罗晓东,男,武定瑞岭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泰河页岩砖厂职工,2014年7月28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在制砖车间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徐丽,女,武定县人民医院职工,2014年8月8日下午18时左右上班期间在医院楼道口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张有屹,男,武定县昌恒造纸厂职工,2014年8月3日凌晨01时左右在厂内车间上夜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师云新,男,武定县公安局职工,2014年9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在机关食堂内准备上午民警自助餐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杨建新,男,武定县插甸乡人民政府职工,2014年8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和同事到本乡古普村委会下谷都艾村下乡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杨云安,男,云南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30日下午18时50分左右在华翔帝景小区内清洗景观水池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代保荣,男,云南荣旺石业有限公司响地木纹石矿职工,2014年9月7日上午07时左右在响地矿山矿塘巡查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42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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