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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678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1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朱光能等14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朱光能,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云开电气股份有限上班,2014年7月31日上午9时25分左右在上班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夭汝红,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8月14日上午10时13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孙朝勇,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8月5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德荣,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8月8日晚19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唯,男,云南新华印刷二厂职工,2014年8月14日上午7时15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文国胜,男,永仁县林业局副局长,2014年7月2日按照州林业局的安排带领工作组到元谋县考核森林防火工作,2014年7月3日上午8时左右被发现在酒店房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7、张晓明,女,楚雄明珠百货有限公司恒源祥专柜营业员,2014年7月24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何开云,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县烟草公司担任烤烟辅导员,2014年6月29日下午16时16分左右下村勘察烤烟受灾情况后返回途中车辆侧翻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杨福珍,女,南华县松香厂职工,2014年7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昌文,男,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普靖凯,男,双柏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8月13日19时58分接到双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驾车前往独田乡独田村委会凹子村出警,22时30分出警结束后返回独田派出所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何健发,男,双柏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8月13日19时58分接到双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乘车前往独田乡独田村委会凹子村出警,22时30分出警结束后返回独田派出所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刘刚,男,双柏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8月13日19时58分接到双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乘车前往独田乡独田村委会凹子村出警,22时30分出警结束后返回独田派出所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杨进波,男,双柏县胜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派遣到双柏县公安局独田派出所担任协警,2014年8月13日19时58分接到双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乘车前往独田乡独田村委会凹子村出警,22时30分出警结束后返回独田派出所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42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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